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 频率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
1 |
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
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53号) 第十八条 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四)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应当规范使用标准地名 |
区民政局 |
2 |
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真实的评估报告 |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53号)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
★ |
第三方机构应当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真实的评估报告 |
区民政局 |
3 |
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应当一致 |
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的地名与申请人提供的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上的地名不一致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大型建筑物(群)、住宅区等未办理命名、更名备案的,或者在申报项目许可、发布销售广告中使用地名与备案名称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房地产建设单位、销售单位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应当使用批准的标准地名 |
区民政局 |
4 |
地名命名、更名符合程序规范 |
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命名、更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撤销其命名、更名,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临沂市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擅自命名、变更地名或使用非法标准地名的,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消除影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符合程序,不得擅自进行命名、更名 |
区民政局 |
5 |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在施工结束前未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结束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或者专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在施工结束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
区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