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要求,就办理行政事项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内容告知如下:
(一)行政事项及证明事项名称
1.学生申诉处理
2.身份证
(二)行政事项的法定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三)证明事项证明内容或者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法定条件
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
(四)申请人承诺后免于提交以下材料:
身份证
(五)承诺的内容与期限
1.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在3日内提交如下证明材料:身份证;
2.申请人自愿作出符合条件的承诺的,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一式二份)。
(六)核查方式
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人生效承诺书后,当场或在3日内采取证照替代方式对申请人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七)申请人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事项时,发现申请人有不实承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不予行政许可、撤销行政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据实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区分不同失信情形依法实施相应惩戒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不公开。
行政机关(盖章):
经办人:
附件: 申请人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