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公司(企业)登记
子项名称:公司设立登记(内资)
事项编码:3700000131001
(二)实施(受理、审批)机构
临沂市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申请主体
临沂市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管辖的企业
(四)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迎宾大道265号罗庄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01号-212号综合受理窗口
受理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 -12: 00 下午 14: 00 -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办理依据
1、《公司法》;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六)办理条件
1、符合法定人数;
2、符合规定的出资额;
3、有限公司需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企业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企业住所。
(七)申请材料
(1)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使用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
1.《分公司【总公司盖章、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总公司盖章、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确认任职信息即可)。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4)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载明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出资情况或提交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5)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结。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审批咨询
临沂市罗庄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01-210窗口
临沂市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迎宾大道265号罗庄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01号-212号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咨询:0539-8267218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登陆山东政务服务网,填报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规范完整等进行审核。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0539-8267218
网络查询网址:
http://zwfw.sd.gov.cn/JIS/front/login.do
(四)获得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邮政寄递、电子证照手机APP下载、电子证照网上下载。
2、决定书类型:《营业执照》
三、法律救济
(一)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迎宾大道265号罗庄区政务服务中心7楼703号办公室。
2、电话监督投诉:0539-8280567
(二)行政复议
部门:临沂市罗庄区司法局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教育巷2号国防教育中心4楼408室
电话:0539-8243556
(三)行政诉讼
部门: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157号审判楼4楼413室
电话:0539-8268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