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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12/2019-00000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山东省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成文日期  2019-02-19
 公开日期  2019-02-19  发布机构  罗庄区水务局
关于《山东省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为规范行政许可监管工作,划分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明确监督检查内容,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和水利部、省委省政府关于明晰监管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在参考江苏、浙江等省份先进经验基础上,起草了《山东省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是《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监督检查职责。

二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具体监管制度,并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指导等职能。

三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强化省级统筹、协调和指导职责,省级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职能,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实施。

四是《水利部关于加强投资项目水利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水规计[2015]519号)规定,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是审批事项责任主体,项目所在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审批部门要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建立联动管理、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目前,我厅行政许可事项年审批量多,监管责任重大,原先的监管方式是交由市县属地管理,省厅缺乏监管和调度,省市县监管责任不明确。我厅行政许可实行“三集中三到位”后,厅内审批和监管职责分离,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省水利厅审批的事项应由省水利厅负责监管,市县配合省厅开展属地管理。为划分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我厅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明确层级监督责任。《办法》规定,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进行监督检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实行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监督检查和下级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属地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是明确监督检查内容《办法》明确了上级对下级监督检查的内容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已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二是对未经许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

是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责任。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办法》规定,市县监管过程中发现水事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承担水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根据职责权限依法进行查处,对跨行政区域或者重大的水事违法行为,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附件【山东省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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