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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21/2019-0000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工作组权威解读电子商务法  成文日期  2019-03-29
 公开日期  2019-03-29  发布机构  罗庄区市场监管局
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工作组权威解读电子商务法

一、立法背景

当今中国乃至世界,网络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日新月异、蓬勃发展,全面融入人们生产生活,深刻改变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同时发展过程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已经凸现,社会各界迫切期望加快电子商务立法。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治理。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从国际国内大势出发,总体布局,统筹各方,创新发展,努力把我国建设成为网络强国,并提出要推动网络空间互联互通、共享共治,共同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党的十八大以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中央明确提出制定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加快推进制定电子商务法,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栗战书委员长在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讲话,明确提出要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电子商务法。“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这部法律经过常委会4次审议,3次向全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充分听取和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律将电子商务的主要模式和业态纳入调整范围,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规范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和免于登记的情形,严格禁止虚假宣传、强行搭售、通过搜索和竞价排名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电子商务法是一部鼓励、支持、创新、规范和保障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促进法,是一部维护广大消费者、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保障法。各有关方面要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电子商务法,依法保障各方主体的正当权益,推动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处理六方面关系

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电子商务立法对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电子商务立法对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创新型国家、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参与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主导国际规则制定等方面均具有重大作用和意义。

一是发展与规范的关系。立法支持和促进发展,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在规范中持续发展。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充分发挥中国电子商务的新动力、新动能,加快实施“互联网+”行动,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拓展电子商务发展空间,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积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本法认真总结电子商务的发展实践和经验,确立了促进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着力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通过具体制度设计解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行为及其市场规范问题,发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形成的市场内生机制作用。

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继续加快市场化改革,实现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市场治理。加快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市场主体的创造性;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和规范电子商务监管,政府作用主要是引导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同时要避免不必要的监管和干预;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完善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

三是线上和线下的关系。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随着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认识的不断深化,大家在功能等同、技术中立(业态中立、模式中立)和无歧视无差别等原则基础上,逐步达成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共识。

四是法律规范与网络自律的关系。法律是网络自律、制订网规的依据,网络自律和网规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在立法过程中,要充分借鉴吸收在现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网络规则的有益成分。电子商务立法将发展实践中已经成熟有效、需要上升到法律、并已经取得共识的网络规则和措施作为制度确定下来,为电子商务发展实践提供切实可靠的法律保障。

五是电子商务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电子商务法是电子商务领域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但其中有一些制度已由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规定。电子商务立法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特有的矛盾、解决其特殊性问题,当然在实际上也难以避免与其它法律交叉重复,因此,法律协调衔接尤其重要。近两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及时修改完善并出台了一系列电子商务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

在法律协调衔接中,主要采取以下做法:

一是注重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特殊矛盾和问题。如关于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法仅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合同特殊问题做出规定。

二是注重吸收有关部门规章如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具体制度设计的合理成分,提升其效力层次。

三是注重与其它法律(包括已有的和将要出台的如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法规的衔接和配合。

四是避免与其他法律法规重复。如电子签名法已经就电子签名进行详细规定,本法不作重复规定。

六是国内立法与国际规范的关系。从国际经验看,立法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通行做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2001年通过电子签名示范法,2005年通过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规则。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都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立法。

近两年,与中国电子商务立法进程相呼应,全球正在掀起新一轮立法热潮,世界贸易组织已将电子商务作为多边谈判的重要议题。电子商务及其立法具有综合性、复杂性和全球化的特征,特别是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对各国电子商务立法及其国际合作提出了新要求。立法必须与国际规范接轨,吸纳国际立法最新成果,规范和协调各国法律,避免和减少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和障碍,更好地促进全球电子商务有序发展。

三、电子商务法六大亮点解读

(一)科学合理界定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障权益的立法目标顺利实现,关系到电子商务法总体框架设计,应综合考虑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实践、中国的现实国情并与国际接轨、与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等。

综合各方意见,本法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在此定义中,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务活动,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和相关辅助经营服务活动,经营活动是区别是否构成电子商务的一个关键词。

大家对电子商务定义的内涵普遍赞同,但对其外延即具体包括哪些范围存在不同认识。

比如讨论较多的微商或社交媒体电商问题,共享经济或分享经济如网约车、共享单车,网络游戏和音视频节目等。具体问题比较复杂,应具体分析。

电子商务立法应尽可能涵盖电子商务的实际领域,尽量不留法律空白;同时,有些电子商务的具体业态和模式,难以在本法中统一规范,可以由有关法规作具体规定,与电子商务法有效衔接。

如在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应尽快制定微商或社交媒体电商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权利、责任和义务

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第三方平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据统计,通过平台经营者达成的交易占目前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九成。平台经营者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

电子商务法着重对平台经营者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要求其对经营者进行审查,提供稳定、安全服务;

二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三是应当公开、透明地制定平台交易规则;

四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记录保存等要求。

(三)完善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

围绕电子商务的交易与服务主要有电子合同、电子支付和快递物流。

关于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法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特点,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了电子商务当事人行为能力推定规则、电子合同的订立、自动交易信息系统,以及电子错误等内容。

关于电子支付,电子商务法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法定权利义务,对于支付确认、错误支付、非授权支付、备付金等作出规定。

关于快递物流,电子商务法明确了快递物流依法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规范了电子商务寄递过程中的安全和服务问题。

(四)强化电子商务交易保障

电子商务法主要规定四方面内容:

一是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明确规定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加强数据保护,保障数据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和合理利用。

二是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信用评价规则等。

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真实、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交易规则和格式条款制定,并规定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电子商务平台有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

四是争议解决。电子商务纠纷除适用传统的方式外,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特点,积极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五)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电子商务法就此专门作出规定:

一是国家支持、促进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是国家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推进单一窗口建设,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

三是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

四是推动建立国家之间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合作等。

(六)加强监督管理,实现社会共治

电子商务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

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市场治理体系。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网络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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