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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2/2021-00000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  成文日期  2024-04-30
 公开日期  2024-04-30  发布机构  罗庄区发改局
罗庄区发展和改革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联合部门及抽查事项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管领域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已开工备案项目

区发改局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已开工项目),抽查1次

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相关部门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监管领域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

区发改局

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2.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等。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4月第712号)第二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已招标核准项目),抽查1次

区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相关部门

3

煤矿企业生产、建设情况监管领域

煤矿企业生产、建设情况检查

煤矿(企业)

区发改局

煤矿生产任务下达情况、组织生产情况、矿井三量以及回采率管理情况;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情况;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情况。

《煤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法律】《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1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

粮食购销相关监管领域

1.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2.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夏秋粮收购监督检查)

粮食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区发改局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超期粮食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市场监管部门

5

粮食库存相关监管领域

1.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2.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承储企业

区发改局

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不低于5%,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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