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对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情况的检查 |
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1.《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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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的检查 |
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1.《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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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况的检查 |
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 |
1.《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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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禁止使用童工情况的检查 |
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是否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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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的检查 |
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遵守有关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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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和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的检查 |
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和最低工资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1.《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第一款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3.《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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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险的检查 |
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是否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1.《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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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才市场管理的检查 |
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 |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
1.《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人才市场。 第八条第一款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机关负责对其批准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其报送有关材料。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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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检查 |
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 |
劳动保障监察日常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 |
1.《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2.《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3.《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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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中介的检查 |
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 |
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 |
1.《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六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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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的检查 |
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 |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违反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规定 |
1.《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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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务派遣的检查 |
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 |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劳务派遣规定 |
1.《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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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高温劳动保护情况的检查 |
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有关高温劳动保护规定 |
1.《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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