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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21/2023-00000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2023年罗庄区第一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集中抽查任务表  成文日期  2023-05-18
 公开日期  2023-05-18  发布机构  罗庄区市场监管局
2023年罗庄区第一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集中抽查任务表

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1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的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

发起

教育部门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收费、培训班次、培训对象、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进度及培训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抽查检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校外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或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从教人员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培训教材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上课时间是否与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冲突;培训课程的时段安排是否有违规情况(义务教育学科类)。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2

学校检查

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的检查

普通中小学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

发起

教育部门

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

中小学办学行为: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是否使用未定审定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是否按程序组织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

配合

新闻出版部门

对省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

对省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的检查

中小学教材教辅出版物的内容、编校、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3

养老机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

养老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

发起

民政部门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情况

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情况。

配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相关工作情况。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及保护、维修情况。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的检查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检查养老机构特种设备。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4

殡葬服务单位、用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检查

经营性公墓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

发起

民政部门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殡葬服务单位(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建设经营情况

是否存在修建超标准墓位、违规预售租,公益性公墓改变公益用途、开展对外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服务公开、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安全管理等问题。

公益性公墓

配合

自然资源部门

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

用地现场检查

针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墓、经营性公墓“批少建多”等非法占地行为。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

发起

民政部门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或提供遗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行为;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及不合格殡葬用品。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行为。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5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6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7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3.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情况的监督检查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手续办理情况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8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

发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水务部门)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检查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等卫生管理情况,供水水质情况。

9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

发起

农业农村部门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

包装标签、登记证号,原料与登记一致性、企业生产条件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

配合

统计部门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检查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核实统计数据质量。

10

汽车市场监管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新车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

发起

商务部门

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是否存在加价销售行为;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是否随车交付必要凭证和文件。

配合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销售企业所售新车是否信息公开,所售新车是否配有环保随车清单,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与实车配置是否一致。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合同行为的监督

对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检查

利用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配合

税务部门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的检查

依法纳税情况的检查

依法检查新车销售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

11

登记事项检查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配合

消防救援机构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员工是否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和培训;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措施等。

12

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驰名商标权利人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使用行为的监督检查

驰名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

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外贸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使用行为的检查

1.涉外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涉外专利使用行为的检查

3.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1.涉外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2.涉外专利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3.涉外地理标志使用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3

商标代理、专利代理的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

发起

市场监管部门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商标代理机构执业情况

核实:登记注册信息与实际信息是否一致;使用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检查:检查代理过程中是否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检查是否存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情形;检查是否存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情形的,仍接受其委托的;检查是否存在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还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检查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违法名单。

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规章制度的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4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级

发起

统计部门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检查统计台账、统计资料管理等基础工作。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15

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

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级

发起

医保行政部门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1.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价格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范围等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保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传送数据、报告信息、公开费用;未经同意提供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

3.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配合

卫生健康部门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的检查

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管理情况;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不执行法定价格紧急措施、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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