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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2/2021-00000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  成文日期  2023-05-17
 公开日期  2023-05-17  发布机构  罗庄区发改局
罗庄区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联合部门及抽查事项

1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备案项目

区级相关部门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1月第14号)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实地核查

100%;1次/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

2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对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的行政检查

管道企业

区发改局

对管道企业未能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2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通过)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查看原文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11月通过【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管道保护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复制管道保护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管道保护要求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确定能够立即排除的,责令立即排除;因条件限制无法立即排除的,责令限期排除。

实地核查

100%;1次/年

区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3

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状况检查

煤矿企业

区发改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定期检验情况、作业人员资质情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等情况;煤炭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利用的检查;抽查煤矿企业在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变更、注销等办理过程中是否依法依规。各市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煤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法律】《煤炭法》(1996年8月通过,2016年11月修订)第五十五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核查

30%;1次/年

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4

粮食购销检查

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

粮食经营企业

区发改局

(1)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企业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情况;(3)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5)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7)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8)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9)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10)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11)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12)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地核查

100%;1次/年

区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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