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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13/2022-000007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成文日期  2022-09-28
 公开日期  2022-09-28  发布机构  罗庄区农业农村局
罗庄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农药监督检查

农药生产经营者

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现场检查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40%

每年2次


2

肥料监督检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签、登记证号;企业生产条件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现场检查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40%

每年2次

...

3

种子监督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者

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品种权授权、标签和使用说明,经营主体备案,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2.《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现场检查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40%

每年2次


4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现场检查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40%

每年2次

...

5

捕捞许可检查

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

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的捕捞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现场检查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40%

每年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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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兽药标签、兽药许可证件、兽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兽药经营购销台账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监督管理权。

现场检查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40%

每年2次

...

7

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经活动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档案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现场检查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40%

每年2次

...

8

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畜禽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现场检查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40%

每年2次

...

9

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生鲜乳收购站

生鲜乳质量安全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现场检查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40%

每年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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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生猪屠宰活动监督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生猪屠宰企业是否符合要求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40%

每年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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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现场检查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40%

每年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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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门店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场所、经营饲料产品质量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现场检查

不低于抽查对象名录库的40%

每年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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