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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17/2020-0000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5月)  成文日期  2020-05-21
 公开日期  2020-05-21  发布机构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
罗庄区卫生健康局2020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5月)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实地核查

对年内因依法执业问题被投诉举报并查实2次以上或者失信等级高的,抽查比例为每年不低于80%、抽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

对年内因依法执业问题被投诉举报并查实1次且信用等级较好的,抽查比例每年不低于5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对年内无依法执业问题被投诉举报且信用等级较高的,抽查比例为每年30%、抽查频次为每年1次。


医师依法从业监督检查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修订)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监督检查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美容监督检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2009年2月修订)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1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医师外出会诊监督检查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4月30日卫生部令第42号)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实地核查

对年内因依法执业问题被投诉举报并查实2次以上或者失信等级高的,抽查比例为每年不低于80%、抽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

对年内因依法执业问题被投诉举报并查实1次且信用等级较好的,抽查比例每年不低于5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对年内无依法执业问题被投诉举报且信用等级较高的,抽查比例为每年30%、抽查频次为每年1次。


医疗机构处方监督检查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检查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14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人类精子库监督检查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令第15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检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09年3月2日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护士依法从业监督检查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号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母婴保健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通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2013年2月19日修订)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地核查

对年内因依法执业问题被投诉举报并查实2次以上或者失信等级高的,抽查比例为每年不低于80%、抽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

对年内因依法执业问题被投诉举报并查实1次且信用等级较好的,抽查比例每年不低于5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

对年内无依法执业问题被投诉举报且信用等级较高的,抽查比例为每年30%、抽查频次为每年1次。


3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机构

对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通过,2011年12月31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实地核查


4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

集中式供水单位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和饮用水水质等进行监督检查。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通过,2016年4月17日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实地核查

对年内因依法执业问题被投诉举报并查实2次以上或者失信等级高的,抽查比例为每年不低于80%、抽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2次。对年内因依法执业问题被投诉举报并查实1次且信用等级较好的,抽查比例每年不低于50%,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对年内无依法执业问题被投诉举报且信用等级较高的,抽查比例为每年30%、抽查频次为每年1次。


5

对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医疗机构和人员的检查

潍坊市第三人民医院

诊疗行为和人员资质是否符合《精神卫生法》的规定

《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对本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实地核查

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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