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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执业监督检查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发布)第六章第五十条“注册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办理执业证年度注册。” 2、《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日施行)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省司法厅于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对全省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3、《山东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日施行)第六章第四十条“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工作与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工作同时进行。” 第四十三条“省司法厅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遵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继续执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
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 |
(一)法律服务所 1、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部署要求,能否积极开展各项业务。 2、自觉接受县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指导情况,规范诚信执业,能否积极为基层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3、法律服务所是否在法定执业地点执业;有无不按规定私设业务部、擅自变更执业场所等现象。 4、内部管理是否规范,各项制度是否健全,能否严格落实民主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统一收案收费等制度;有无私分资产、帐目不清、不依法纳税、不按规定立卷归档等现象。 5、有无违法违规现象,能否及时、认真、妥善处理投诉。 6、法律服务所是否建立了基层党组织,暂时不符合条件的是否明确了党员隶属关系,确保每名党员按时参加组织生活。 (二)法律服务工作者 1、是否熟悉掌握并严格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及本所内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2、是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否存在《山东省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48条所列举的行为。 3、是否能够积极开拓业务,诚信热情服务,尽职尽责办案。 4、是否按规定完成年度业务培训任务。 |
实地检查 |
每年不少于2次 |
无 |
区政府网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