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俞国兵
地址: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
经调查表明:被处罚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罗庄区湖北路与通达南路交汇东北角建设的润泰书香郡项目,现场存在抑制扬尘污染防护措施不到位,现场存在道路积水清理不及时,道路洒水不及时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已收集记录在案。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在罗庄区湖北路与通达南路交汇东北角建设的润泰书香郡项目,现场存在抑制扬尘污染防护措施不到位,现场存在道路积水清理不及时,道路洒水不及时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现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经本局决定予以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罗庄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罗庄区城市管理局)
2019年4月2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联,一联送达当事人,一联本机关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