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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11/2019-00000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19-04-18
 公开日期  2019-04-18  发布机构  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郝书明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永济东路18号

经调查表明:被处罚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罗庄区湖北路与罗三路交汇向东200米南侧建设的宝丽世纪城项目,存在扬尘污染防护措施不到位,施工现场存在建筑垃圾未覆盖,道路洒水不及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已收集记录在案。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罗庄区湖北路与罗三路交汇向东200米南侧建设的宝丽世纪城项目,存在扬尘污染防护措施不到位,施工现场存在建筑垃圾未覆盖,道路洒水不及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现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经本局决定予以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罗庄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罗庄区城市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联,一联送达当事人,一联本机关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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