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综执行处字【2018】CQ4-005号
NO.LZ0000005
当事人:山东天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密永军)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临西十三路交汇向南1500米路西)
经查,你(单位)运输车辆未覆盖密封造成砂石沿线遗撒,污染道路路面的违法行为的事实,并且有《现场检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x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现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被处人处以¥600.00元(大写陆佰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罗庄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罗庄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2月27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联,一联送达当事人,一联本机关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