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综执行处字[2018]第ZS1-014号
当事人:亚太金昌控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潘亚敏
地址:罗庄区金九路与滨河大道交汇处西南角
经调查表明:被处罚人亚太金昌控股有限公司在罗庄区金九路与滨河大道交汇处西南角建设的白鹭金岸三期高层东区工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打桩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词)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子以证明,已收集记录在案。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亚太金昌控股有限公司在罗庄区金九路与滨河大道交汇处西南角建设的白鹭金岸三期高层东区工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打桩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第X款第Ⅹ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现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经本局决定予以被处罚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依法对该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30000.00元(大写:参万元整)。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罗庄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罗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罗庄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9月17日
注:本通知一式两联,一联送达当事人,一联本机关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