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罗人社监罚字[2018]第004 号
山东天威煤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照我局于2017年8月2日对你单位依法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罗人社监令字【2017】第033号)责令你单位于2017年8月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至今未改正。此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二)……(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五)……(六)……”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
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二)……(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元)的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罗庄区支行(地址:罗六路与迎宾大道交汇处)。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 5月7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劳动保障检查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