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发〔2024〕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罗庄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罗庄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境内遭受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地区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区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灾害救助准备
水务、沂沭河水利管理、地震、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街镇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发出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物资准备。通知区发改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街镇做好可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及时通报汇报。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镇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应于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水务、地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健、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应及时将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通报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对造成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及时报告区政府以和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市政府以和市应急管理局。以上逐级上报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完成,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接到重特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4.1.2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3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健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4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灾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对启动区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街镇每日14时前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级应急管理局每日15时前向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省应急管理厅。
4.1.6对于干旱灾害,区应急管理局应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启动市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旱灾,每5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7区政府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稳定后及每年底,各级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区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区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0%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二)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区委、区政府决定。必要时,区委、区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街镇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参与市级组织的灾情会商会。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前方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单位)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或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视情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可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街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街镇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街镇请求,组织协调武装部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
(6)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必要时请求市发改局支援。供电部门做好电力保障工作。通信运营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工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区水务局指导开展灾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和除险加固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灾区水利工程应急供水工作。沂沭河水利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直管河道防洪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工作,指导做好相关应急抗旱供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罗庄交通分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罗庄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区地震台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街镇或者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街镇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广播电视台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市应急管理局指导下,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街镇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5.2.3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受灾街镇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参与市级组织的灾情会商会。
(2)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区委、区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前方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上级派出的联合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人员。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每日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视情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可请市应急管理厅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街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街镇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街镇请求,组织协调武装部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
(6)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罗庄生态环境分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区地震台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灾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区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区委网信办、区广播电视台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街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核定,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区应急管理局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
5.3.3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受灾街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区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派出的工作组,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街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街镇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发改局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街镇请求,组织协调武装部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
(6)区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街镇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街镇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
(9)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
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万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5%以上、10%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
5.4.3响应措施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区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区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街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市级和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街镇申请和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区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区应急管理局协调区发改局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部门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区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受灾街镇请求,组织协调武装部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
(6)区卫健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向相关街镇通报,所涉及街镇要立即启动街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启动三级以上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申请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按相关政策拨付市级和区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区发改局根据受灾街镇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局请求支援,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街镇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
6.1.4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各级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8月下旬开始组织各地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街镇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街镇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根据街镇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10月初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及时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拨付后,区级和街镇财政部门结合上级下拨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灾情、财力、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于12月下旬将冬春救助资金拨至街镇,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2.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根据地方申请调拨区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市级救灾物资支持。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灾区街镇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4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街镇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3.5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街镇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结合补助标准和年初预算安排,研究提出资金补助建议,下达区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必要时,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程序向申请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3.6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区应急管理局收到街镇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8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区政府和街镇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区政府和街镇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区政府和街镇的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灾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区发改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
7.1.6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7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街镇应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综合应急物资库),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站。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级储备库(站)建设应统筹考虑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区级和街镇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依托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救灾物资调运配送中心。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向重点地区适当前置部分重要救灾物资,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区工信局、罗庄区信息通信发展办事处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加强区级灾害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装备、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7.3.3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交通运输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应急救灾期间,对区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根据救灾需要,灾区街镇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7.5.4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装备和设施保障
7.6.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须的设备和装备,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区政府和街镇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6.2区政府和街镇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和街镇应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3区政府和街镇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务、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灾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应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人力资源保障
7.7.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作用。
7.7.2建立专家队伍。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沂沭河水利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林业、地震、消防救援、电力、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工作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街道)和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8.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4按照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8.5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镇、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科技保障
7.9.1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地震台、自然资源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区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林业、地震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9.4建立健全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5区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6教育部门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宣传和培训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较大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应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区应急管理局协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3.5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音频解读:《罗庄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文字解读:《罗庄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