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发〔2023〕3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事业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罗庄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罗庄区区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授权罗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制定和修改章程,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向他人出借资金,国有产(股)权变动,大额捐赠,以及解散、清算、申请破产等。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企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容
第五条 企业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其中审批事项分为区政府审批事项和区财政局审批事项。
第六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一)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及解散、清算、申请破产;
(二)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行债券;
(三)区属国有企业及其管理的企业为其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或向其出借资金;
(四)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股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合资合作等投资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
(五)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核准备案的项目),市外、境外投资项目及其他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六)区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及还款计划;
(七)区属国有企业年度用工计划;
(八)法律法规和区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区财政局审批:
(一)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股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合资合作等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下;
(二)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捐赠或者赞助单笔达到2万元(含)以上、年度累计达到10万元(含)以上;
(四)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五)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账面原值5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
(六)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变主营业务;
(七)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股权(含持有的国有股权)转让、股权结构调整、增资扩股等股权变动事项;
(八)区财政局规定应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报区财政局备案:
(一)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账面原值50万元(含)-500万元的资产处置;
(二)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导致股权、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经营资质被吊销等相关事项;
(三)区属国有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年中调整计划及年中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报告;
(四)区属国有企业为控股公司提供不超过持股比例且不超过享有对方企业净资产份额的担保,特殊事项一事一议后报区政府审批;
(五)区财政局认为应当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严格限制以下事项:
(一)区属国企及其子企业为区国资系统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或者向其出借资金;
(二)主营业务以外股权投资、出资成立三级及以下层级子企业;
(三)期货投资、证券投资(股票一级市场申购和固定收益产品除外)、金融衍生品投资。
第三章 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是各类重大事项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坚持集体研究、依法决策。
落实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制度,重大事项需由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进行决策。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作为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主体,要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和议事规则履行决策程序,决策时其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决策会议要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完整记载各位参会人员发表的意见和表决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发的请示或者报告,并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党组织会议、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决议;
(三)法律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
(四)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与所报重大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专家论证意见;
(五)区财政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属国有企业上报的材料中,应当针对重大事项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全面、真实。区财政局认为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区属国有企业补齐。
第十二条 对请示事项,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决议后3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当在请示事项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需由区政府批准的事项,区财政局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时间不计在上述期限之内。
第十三条 对备案事项,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在本企业决策机构做出决议或者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备案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予以回复,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请示及备案事项经区财政局或者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重大事项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对区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扣减年薪、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者解聘;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请示、备案的;
(二)在请示、报告中谎报或者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区政府、区财政局决策的;
(三)有损害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金融、文化类企业投资监督管理,中央和省、市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