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发〔2014〕85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5日
罗庄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组建区政府法律顾问团,为区政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区政府法律顾问在有关高等院校专家学者和优秀法律工作者中公开择优选拔,经考察、公示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聘任。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两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优先续聘。
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和联络、工作分派、考核管理等具体事务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
第三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区政府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及合法性审查;
(三)区政府重大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六)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的协助开展;
(七)区政府交办或委托的诉讼及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从事律师执业或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
(三)熟悉区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
(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五)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
(二)应邀参加政府或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
(四)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六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区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区政府形象或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按下列规定参与处理区政府的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事务,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咨询;
(二)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召集法律顾问通过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成意见,或者直接由法律顾问向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供书面意见;
(三)区政府对外交往和谈判及处理其他涉法事宜需要法律顾问的,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安排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出具书面意见须经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分派法律事务时,应当统筹考虑政府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临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法律工作者处理有关事务。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十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泄漏因担任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区政府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区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六)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区政府法律顾问和临时聘请专家人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管理,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