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发〔2016〕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区直各事业单位:
根据《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庄区“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罗政发〔2012〕30号)和《罗庄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罗政办字〔2016〕1号)要求,现将2015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20个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政府节能办、区统计局、区住建局、区教体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区质监局、区行管局、区物价局、罗庄国土分局、罗庄交通分局、罗庄环保分局、罗庄区国税局、罗庄地税分局)。
二、考核内容和方法
1.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区统计局核定的数据计算确定得分;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由相关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价标准》(附件)分别对各街镇进行赋分,区政府节能办负责汇总确定各街镇书面考核总成绩;必要时,区政府考核组将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考核。
2.区级有关部门单位年度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市对口部门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根据各部门单位向区政府提报的自查材料确定得分。
三、相关要求
1.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罗庄区节能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罗政办字〔2016〕1号),对2015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条逐项自查,写出自查报告,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正式行文,与支撑材料一起装订成册,于2016年1月27日前报区政府节能办。
2.区级有关部门单位结合本单位承担的节能工作任务,认真对本领域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汇总写出自查报告,由各部门正式行文,连同相关支撑材料装订成册,于2016年1月25日前报区政府节能办(承担市对我区节能考核迎查任务的单位不需重复报送)。
3.区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详见附件),对各街镇相关行业领域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赋分,加盖本部门公章予以确认,于2016年1月29日前报区政府节能办。
4.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2015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密切配合,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
考核工作,务求全面、真实地反映各项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联系人:袁磊;联系电话(传真):8243407。
附件: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