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公文 > 罗政办发 > 正文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2-00002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市政消火栓更新及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7-01-01  失效日期  2021-12-31
 文号  罗政办发〔2016〕85号  有效性  失效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市政消火栓更新及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政办发〔2016〕85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市政消火栓更新及维护保养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


罗庄区市政消火栓更新及维护保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抗御火灾能力,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使用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通知供水企业,不得擅自使用。

第三章 建设维护管理

住建部门在新建道路施工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把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道路施工工程,与市政道路同步设计、同步安装、同步验收。公安消防机构应把市政消火栓布点规划纳入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和市政设施建设制订市政消火栓年度建设计划。

对历史原因造成的市政消火栓建设欠账,住建部门与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制定年度建设计划,住建部门根据消火栓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市政消火栓的补建工作,消火栓建设经费由区财政足额保障,按年度拨付住建部门。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消火栓档案》,明确检修人员,每年定期检查、维护消火栓,保持消火栓完好有效。消火栓档案信息应当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供水企业应当结合日常供水工作,及时发现、制止、举报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违法行为。

擅自使用市政消火栓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结合水源普查工作,每月组织一次消火栓巡检;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供水企业维护、维修或更换。

供水企业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关于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报告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修复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保持消火栓完好有效或消防供水压力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消防供水设施的水压和水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扑救火灾时,有权使用各种水源;需要加压供水的,供水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火灾现场指挥员的命令加压供水。

改造供水管网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章 经费保障

市政消火栓维修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计划。市政消火栓更新及维修保养经费标准按照75元/具/年确定,经费总额根据当年度消火栓实有数量确定;水费按照每年2万元确定,由区财政足额保障。

区财政按年度将消火栓更新、维修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拨付消防大队。消火栓更新、维修保养费用由消防大队根据实际情况向施工单位支付;消防用水费用由消防大队根据当年接处警情况做出统计,报区政府批准后向供水企业支付。

消火栓更新、维修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当年经费出现结余的,结转到下一年度;当年经费出现超支的,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5年,由罗庄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印发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