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发〔2021〕1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区直各事业单位:
《罗庄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
罗庄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乡村振兴进程中的作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和《临沂市深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0〕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罗庄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罗庄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后纳入统计里程并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数据库备案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路线及里程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数据库备案为准。
第四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遵循“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针对乡村道养护管理相对薄弱的现状,建立“县级指导、乡级负责、市场养护、环卫保洁”乡村道管护新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区政府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区长任副组长,交通、公安、交警、综合执法、财政、住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林业、水务、审计、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分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应设立街道(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监督、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推动深化罗庄区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组织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协调处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罗庄交通运输分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及规定,拟定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编制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负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制定养护管理标准,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考核;编制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编制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负责县道路面及桥梁的维修和保养;推广养护新技术、新工艺;负责农村公路统计资料和各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编报和归档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罗庄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打击偷盗、破坏公路设施等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各类涉路违法案件。
(四)罗庄交警大队。负责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动态交通秩序和静态规范停车管理,负责交通信号灯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对超限超载、货物抛洒滴漏污染路面、占道经营等违法现象进行治理。
(五)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区农村公路被列入城乡环卫保洁一体化范畴的相关工作;负责对占道经营、店外经营、乱设广告牌匾、乱贴乱画、马路市场的处罚;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及可视范围内的乱搭、乱建、乱放、取土、采石、采沙等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六)区财政局。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及时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列入预算,规范管理、及时拨付。
(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内的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及改造工程;负责城区路段并指导街(镇)做好辖区农村公路的路灯设置及管理,参与有关联合执法。
(八)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配合区交通运输部门对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进行监督,加大对控制区范围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严格控制农村公路两侧建设和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对农村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擅自挖沙取石采矿行为进行查处。
(九)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应对农村公路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减灾救灾工作等。
(十)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对农村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汪塘、沟渠、河坝进行生态治理,查处公路沿线工业企业污染物乱排放等违法行为。
(十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街(镇)乡村振兴工作,做好农村公路沿线农田环境整治,配合交通执法部门对农业机械车辆设备擅自行驶并损坏农村公路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区林业中心。负责可视范围内的荒山、土坡、裸山等绿化工作,不断提升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林木覆盖率,保护公路两侧的绿化苗木,参与有关联合执法。
(十三)区水务局。负责可视范围内河道的生态治理,指导街(镇)清理水面漂浮物、河道内垃圾等,查处在跨河桥梁禁止采砂区域内的非法采砂行为,参与有关联合执法。
(十四)区审计局。负责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
(十五)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农村公路沿线街(镇)全域旅游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在旅游景区、景点统一设计、规范设置公路旅游标识标牌,在公路沿线合理设置旅游服务设施。
(十六)各街镇。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和街(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建立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章制度;根据罗庄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结合本街(镇)实际,制定辖区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内县道的日常保洁;负责县道除路面、桥梁之外的附属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维修和日常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街(镇)人民政府指导下,负责做好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并纳入街(镇)年度综合考核;加强对本街(镇)农村公路管理人员和保洁公司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清理占道经营、打场晒粮、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以及污染、破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控制建筑红线,依法拆除农村公路沿线的违章建筑;负责搜集整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内业资料,及时汇总上报各种养护报表;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筹措:
(一)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区政府每年将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的2%-3%、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和“一事一议”资金统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支持农村公路管护、提档升级、路面改造、危桥改造等,支持建设美丽乡村、“农村公路+”等示范路。
(二)建立日常养护资金补助机制。省、市、区三级公共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按每年每公里“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3000元”标准执行,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公路里程、养护成本等因素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三)建立养护工程资金补助机制。每年按不低于农村公路总里程7%的规模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并筹集相应养护工程资金。上级车购税资金用于支持农村公路升级改造、安防工程建设和危桥改造等项目,对未列入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区财政通过整合省、市、区涉农资金、土地出让金等资金渠道建立补助机制,其中县道养护工程所需资金由区财政统一解决;乡村道养护工程按乡道不低于20万元/公里,村道不低于6万元/公里的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四)创新融资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长效投资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和其他经营性项目一体化开发,运营收入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采用社会力量捐助,利用公路冠名权、绿化、广告和路域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第九条资金使用管理执行如下规定:
上级补助和区财政配套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用于县、乡、村道日常养护,年终根据各街道、镇考核情况按比例给予奖补。各街道、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奖补资金,养护资金不足部分自筹解决。乡村道养护资金用于乡村道日常养护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养护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化,确保农村公路病害得到及时、有效地处置。通过签订长期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择优选择养护队伍,提升养护专业化、机械化水平。
第十三条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十四条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低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低于两次。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领导小组及时组织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十七条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十八条推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全力落实区、街(镇)、村三级路长制,完善区有路政员、街(镇)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第五章 养护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执行。
(一)硬化公路养护标准。要保持路面整洁无杂物,整洁平整、无坑辙、横坡适度。出现裂缝、坑洞、沉陷、松散、波浪壅包、拱起、露骨、网裂、错台等要及时维修;路肩与路面衔接平顺,无冲沟,边坡平顺、边沟通畅;挡土墙等附属设施保存完好、无损坏;出现路肩缺损,宽度不足,边坡被水严重冲刷塌方,路基翻浆沉陷,边沟长距离淤塞等要及时维修。
(二)砂石公路养护标准。要保持路面平整坚实、无坑辙、无高草、边坡平顺、边沟通畅。出现路拱不适、坑槽、沉陷、波浪搓板、车辙、露骨等损坏要进行维修。
(三)公路桥涵养护标准。桥涵要保持完好通畅,桥梁排水、伸缩缝、支座、护墙、栏杆、标线等设施齐全、功能良好,基础无冲刷、淘空。涵顶桥头跳车,标志、里程碑、警示桩缺失等要及时维修。
(四)公路绿化养护标准。绿化苗木生长良好,无缺失、无死株,无遮挡标志标牌,侵入建筑限界等情况;适时进行行道树刷白,绿化植物的养护、补植及道路景观提升工程。
(五)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养护标准。里程碑、百米桩、警示桩、标志、标牌、护栏等安全设施保持清洁、完好,停车站点棚牌、停车港湾等沿线设施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六)公路防灾与突发事件处置。加强巡查,发现影响安全通行的各类险情或事故应立即上报,对通过险情或事故路段的车辆和人员进行警示、劝阻;清除路面积水、积雪及影响道路通行的障碍物;配合开展突发事件处置,清理现场,协助引导交通;做好防汛、防寒等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七)养护安全作业。养护作业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按照现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规定执行;养护作业时应穿戴有反光标志的工作服装。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各街(镇)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考核,主要从组织机构、资金管理、养护质量等几方面考评,实行日常巡查、月检查、季度评比、年终总评的综合考核办法。各街道、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检查、考核工作。
1.月检查、季评比由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组织,交通、财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同志及部分街(镇)养护办人员参加。每月对各街道、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内业资料考核评分,每季度汇总月考核成绩作为养护奖补资金拨付依据。
2.年终总评由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考评。对各街道、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评比。
3.各街(镇)制定本辖区农村道路养护管理计划,加强农村公路管理综合考核,奖优罚劣。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百分制综合考核,按照考核标准量化赋分,考核结果与养护奖补资金挂钩。结合日常巡查、月检查、季度评比、年终总评的成绩,每年底评选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先进单位,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5年。
主要负责人解读:罗庄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动漫解读:罗庄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