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发〔2020〕33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关于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
为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鲁办发〔2016〕1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市要求,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导向,鼓励国有企业参与非国有经济发展、引进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企业上市、实施员工持股,稳妥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提升资本价值创造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激发国有企业活力,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结合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和企业发展战略,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实现区属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创新。
1、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各类资本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2、依法规范。履行法定程序,规范操作流程,维护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
3、一企一策。充分考虑企业实际,遵循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宜改则改,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稳妥推进。
(三)任务目标。除根据国家和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明确需要保持国有全资的区属国有企业外,其他区属国有企业稳妥有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根据区属国有企业不同功能定位,合理设置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实现股权多元化,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共同发展。
二、推进形式和实现路径
(一)积极推动国有资本参与非国有经济发展。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对符合发展战略、具备可持续发展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围绕主业板块,延伸区属国有企业产业链和价值链,通过相关业务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业务互补等方式,参与非国有企业发展,形成具备较强竞争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改革。按照有利于制衡机制有效形成、有利于资本运营水平提升、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要求选择引入投资者,支持发展“四新四化”项目,推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产业类企业,优先选择引入与企业产业布局、发展战略相匹配,产品有较强关联度,具有行业领先核心技术的战略投资者;资本运营类企业,优先选择引入拥有先进发展理念和管理模式,具有较强投融资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的战略投资者。
鼓励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外商资本以及保险资金、股权(产业)投资基金或政府引导基金等各类资本,按照市场规则,以出资入股、认购可转债、收购股权、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区属国有企业改革。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鼓励区属国有企业利用存量股权和资产,吸引有实力的中央、省、市国有企业、民企及世界知名大企业集团等战略投资者、优质社会资本,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通过靠大联强做大做强区属国有企业。支持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投资符合战略规划、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积极推进区属国有企业上市。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股改,建立上市企业服务“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企业到“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四)稳妥实施员工持股。已完成或拟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允许经营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出资入股;允许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现代服务企业和创投类企业员工持股。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员工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直接或通过他人代持等方式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股权。
三、制度设计和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企业应依法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党组织的权责关系,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协调运转、制衡有效的运行机制。各股东应依法合理约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共同制定混合所有制企业合资合作的合同、公司章程等基础性文件,构建规范顺畅、权责明确的股东合作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依法保证经理层在生产经营方面的管理权。
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把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为区属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必要前提,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同步开展。
(二)保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中小股东权利。各股东经充分协商,可就公司章程修改、董事提名等重大事项约定中小股东的特别表决权。适当增加中小股东董事、监事席位。建立企业重大事项和经营成果信息公开和质询制度。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要做好评估工作,职工安置方案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规范审计评估。区属国有企业应严格依法规范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工作,强化流程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公司的企业,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企业价值评估结果按照规定公示并予以核准或备案。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国有资本出资额或产权交易价格依据。
(四)实行公开交易。区属国有企业吸纳社会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公开择优确定投资人,合理确定资产价格,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建立容错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要鼓励探索,鼓励创新,充分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决策、实施有关改革措施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给予充分包容。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监事的责任追究机制,董事、监事违反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国有股东、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及经济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照损失与责任匹配的原则,追究赔偿责任,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决策程序。区属国有企业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方案,经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切实加强监管。纪检监察、审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对改制企业原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加强企业职工内部监督。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扎实有效推进改革。区属国有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转变职能,进一步提高服务效能,优化工作流程,加大政策支持。区属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增强改革实效,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序开展。大力加强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舆论宣传,正确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区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舆论环境。
文字解读:《关于区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