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发〔2019〕4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市驻罗庄各单位,区直各事业单位:
《罗庄区村务公开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8日
罗庄区村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加强村务公开建设秉承着村民自治与党组织领导相统一;依法建制、依制办事;实用实效、便于操作;整体配套、协调推进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做好村务公开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实施村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村务公开由区委、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乡镇(街道)干部目标管理,作为优秀街镇评选和年度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纪委监委、组织、政法、妇联、民政、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审计、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村务公开的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所属村的村务公开工作。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
(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
(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章 公开的时间与内容
第七条 下列村务事项至少每年公开1次,于次年1月15日前进行公开:
(一)党支部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本村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实施,财务收支、所得收益分配计划和完成情况及审计结果,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处置情况;
(三)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议事规则、村规民约;
(四)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下列村务事项至少半年公开1次,于每年的1月15日、7月15日前进行公开:
(一)民主评议党员情况;
(二)村集体、村集体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半年资产负债、财务收支、所得收益分配使用和完成情况;
(三)村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下列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1次,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进行公开
(一)村集体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财产和银行贷款、应收应付、单位往来等债权债务情况;
(二)村党费交纳情况;
(三)党员扶助救济情况;
(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及实施情况;
(五)材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计划和收入完成情况;
(六)村建设规划方案及实施情况;
(七)村兴办学校、修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筹资方案和使用情况;
(八)宅基地分配使用;
(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十)村干部的工资、奖金以及误工补贴的发放标准和支出情况;
(十一)上级拨入的各类项目建设款和财政转移支付使用情况;
(十二)村公益福利和社会保险事业支出情况;
(十三)村集体经济项目的发包、出租、转让方案和出租、转让费的收取情况;
(十四)水电等村集体统一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收缴情况;
(十五)低保户、五保户供养标准和供养费以及临时救助发放情况;
(十六)村民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下列村务事项应及时公开
(一)土地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的收入、分配、使用情况,土地承包、租赁、流转等情况;
(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保障,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关爱服务,优抚对象优待抚恤等情况;
(四)支农资金使用、农业补贴资金发放、危房改造等惠农政策落实情况;
(五)各业承包的招投标及承包费收取情况;
(六)村集体资产的购置、维修、拍卖、承包、评估及审计结果;
(七)村集体兴办项目的立项决策、方案论证、建设周期、投资数额、资本筹措、投资回报期、预测效益;
(八)村民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情况;
(九)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人选和预备党员转正等党员纳新情况;
(十)党员评先树优推荐情况;
(十一)征兵政策、条件及录用情况;
(十二)村务民主协商的实施过程和成果采纳、落实、反馈等情况;
(十三)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为财务收支情况公开,每月公开一次。每月1-5日,各村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计入帐,于10日前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张榜公布。
第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外,经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当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拓展和丰富村务公开的内容,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村务公开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档案的保管期限、查阅利用等按照村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四章 公开的形式
第十五条 在本村村民活动较为集中的地方建立专门的“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布,公布的事项要简洁明了,便于群众了解。
第十六条 村务公开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公开,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政策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十七条 工作周期较长的事项,分阶段向村民公开办理结果,接受村民监督。
第五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八条 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五日;保留少于五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具备条件的村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以及书面等形式公开村务。
村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自然村公开村务。
第六章 村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条 在村务公开中,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财会人员、村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村务公开具体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村民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对确有问题的具体方案,应当及时纠正。
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公布的村务公开方案有异议的,可以自方案公布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三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务公开纳入村民委员会成员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履行职责评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有关部门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或者打击报复。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罢免其成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在村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村民会议依法罢免负有责任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职务:
(一)不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的;
(二)弄虚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
(三)干扰或者阻碍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的;
(四)打击报复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对村务公开提出异议的村民的;
(五)违反村务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挪用、侵占、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对各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管理办法,实行村务公开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不全面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给予处理。对违反本管理办法,严重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直接予以免职或依法罢免;对于严重侵占集体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指导、服务和监督本管理办法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1月30日止,有效期5年。
关于《罗庄区村务公开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