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发〔2017〕13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4日
罗庄区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水利厅等10厅局<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意见>》(鲁水管字〔2017〕15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7〕41号)要求,明确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一步加强我区河湖管理保护,推进河长制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明确目标要求
(一)总体要求
全区河湖等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制作与安装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以及相应的山东省实施办法为依据,依法划定管理范围(红线)和保护范围(蓝线),明确禁止性活动,设立界桩和保护标志。建立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保护责任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要求,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因地制宜确定划界原则和标准。妥善处理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凡有权属纠纷的一律不予登记。
2、坚持重点突出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以管理任务重、涉水事务多、地位和作用较为重要的市、区重要河湖和大中型水利工程为重点,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
3、坚持分级负责原则。流域机构、市属水管单位管理的河湖及水利工程,由流域机构、市属水管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划界,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区、街道属河湖及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国土部门负责划界,到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三)目标任务
2018年1月份完成河湖现场勘测、绘制地籍资料;3月份完成市级6条重点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编制和批复;同时完成区级、街镇重点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编制和批复。6月份完成市级6条重点河道的确权划界工作,并发布政府公告,埋设界桩。2018年10月底,基本完成区级、街镇河流(包括其上所建的水库、水闸和两岸堤防)划界工作。2018年底全面完成划界验收。
二、划界标准
本次需要划界的河湖及水利工程,重点是流域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包括其上所建的各类水库、水闸和两岸堤防)。其他河湖及水利工程,各街镇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一并纳入本次划界工作范围。
(一)河道工程。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
1、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脚外侧5至10米的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划定。
2、保护范围。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米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城区段河道可以根据实地情况调整。
3、河口管理范围。为多年平均最低潮水位以上至河道堤防之间的设计行洪区域。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利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在竣工验收前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
(三)设置界桩。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区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划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四)界桩的制作安装标准。界桩的制作安装参照水利部《河湖及水利工程界桩、标示牌制作与安装标准(试行)》。
三、确权登记
(一)登记标准
已确权划界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河湖及水利工程,且工程面貌和管理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换领《不动产证书》。因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工程面貌和管理范围发生变化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勘测划界,及时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证书》。从未确权划界的河湖及水利工程(包括新建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勘测划界后,及时申报不动产登记并领取《不动产证书》。
(二)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查验)—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三)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5、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6、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组织实施
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是全面实行河长制的基础,各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河湖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工作方案;要成立专项工作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划界原则和标准,落实责任,全力推进。按照标准测算所需经费,制定年度计划,列入年度预算;要结合河湖问题排查,组织勘测、管理等工程技术人员,沿河湖进行全面详细的勘测、调查,现场绘制地籍资料、标记工程坐标,确保第一手资料全面详实。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努力提高广大群众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