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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371311004452741X-02_Z/2017-12220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罗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11-20
 公开日期  2017-11-20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罗政办发〔2017〕121号  有效性  有效中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罗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罗政办发〔2017〕121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临沂市罗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临沂市罗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罗庄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85号)和《中共罗庄区委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罗庄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罗发〔2014〕23号),设立罗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及非煤矿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许可。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职责。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设施预评价审查的职责。

4、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协调获取职责,指导全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职责。

2、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工作。

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指导、监督和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获取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建立完善全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承担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镇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工作,并向区政府提出奖惩建议;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负责统计和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受区政府委托或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承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等安全生产保障情况。

(四)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拟订全区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

(六)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煤矿除外)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十)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区安全生产专家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1、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局机关文电、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党建、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有关外事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及市民热线的办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2、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政策,起草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全区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全区安全生产、职业危害的信息统计及发布等有关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大数据信息协调获取工作,分析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指导建立完善全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工作,并向区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3、负责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4、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区安全生产专家的组织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科

1、联系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要事项;组织、协调全区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事故调查处理的综合协调工作,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以及医药化工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对油气管道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进行指导监督;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危化品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落实工作;指导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3、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监督检查工商贸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落实工作。

4、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和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监督检查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监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5、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情况;监督检查烟花爆竹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落实工作。

6、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协调职业卫生检查和专项整治;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拟订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有关标准;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相关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采空区治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对采空区进行调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优先用于采空区调查和防治技术研究;监督关闭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安全隐患防治工程进行验收。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历史形成、责任灭失非煤矿山采空区调查治理工作,用好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协调解决受采空区安全威胁村庄搬迁安置的用地指标,组织开展搬迁选址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组织矿山关闭过程中闭坑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复,对矿山土地复垦工程、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验收。

(二)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和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区煤炭工业办公室)负责对不符合产业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区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区煤炭工业办公室)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牵头,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区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区煤炭工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区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三)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1、负责用人单位(不含煤矿,下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2.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含煤矿)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3、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不含煤矿)培训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5、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1、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区政府节约能源工作办公室负责:1、负责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2、负责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3、负责依法管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煤矿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5、负责汇总、分析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6、负责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1、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关于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依法开展证后监管工作,并依法对生产加工环节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市环境保护局罗庄分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工作;依职责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市交通运输局罗庄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六)关于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区级油气管道监管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全区油气管道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油气管道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

(七)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区级行政复议案件。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上下级业务部门事权划分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区职责范围内的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省管企业除外)和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区职责范围内的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街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街镇安全生产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的安全生产服务相关工作。

七、其他事项

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机构规格副科级,经费方式财政拨款,编制25名,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1名,下设4个安全生产监察中队,主要职责是: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按权限承担工商贸安全、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职业病防治等方面行政处罚相关职责;负责举报、投诉及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负责跨区域及重大复杂案件查处等工作;参与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指导、监督街镇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机构规格副科级,经费方式财政拨款,编制12名,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拟订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面的制度和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编制职责内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全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负责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队伍管理;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与推广;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组织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项目投入资产的清理和核定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系统的建设及操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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