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发〔2017〕12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罗庄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罗庄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85号)、《中共罗庄区委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罗庄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罗发〔2014〕23号),将罗庄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调整为与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合署办公,列入区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区政府机构个数。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1)清真食品企业变更服务方向的审核。
2、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3、民族宗教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审核)。
2、增加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宣传教育,参与民族宗教方面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的职责。
3、增加负责对民间信仰工作的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的职责。
4、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掌握全区民族、宗教情况和动态,协调处理全区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研究制订我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政策与法规的具体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掌握、管理全区民族成份的恢复、改正工作;搞好少数民族考生身份认定工作;加强对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的管理。
(三)参与制订全区少数民族经济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帮助少数民族解决特殊困难,按分工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事宜。
(四)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搞好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登记、发证;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制止、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推动各级爱国宗教组织及宗教界人士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五)协调宗教界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各宗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指导宗教团体搞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管理;协助各街道办事处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指导各宗教团体按照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开展对外交往与合作;对各街道办事处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
(七)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宗教界上层人士政治安排意见,负责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八)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资金、专项贷款的分配和使用管理;管理宗教方面的专项资金,加强监督检查。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不设职能科室。
四、人员编制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