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发〔2017〕11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临办字〔2014〕85号)和中共罗庄区委、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罗庄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罗发〔2014〕23号),组建罗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挂罗庄区中医药管理局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关于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健全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强化对医疗卫生、公共卫生等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
2、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卫生与健康相关政策,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不断提升预防、治疗、康复等健康服务水平。
3、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性别比平衡和优生优育,提升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4、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质量。
5、加强卫生计生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规划、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参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拟订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与信息工作。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
(二)负责制定全区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传染病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报告和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监督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规范和地方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卫生计生系统行业作风工作,建设和谐医患关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全区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办医发展规划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健康服务业。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山东省药品增补目录,执行国家和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拟订全区有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推进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机制,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等制度,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二)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攻关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和国际交流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全区中医药工作,拟订全区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利用。
(十六)拟订全区保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区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岗位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职称改革工作。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推动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等党群工作。拟订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承担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财务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相关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承担卫生计生对口支援工作。
(二)政法宣传与疾病预防控制科(挂卫生应急办公室牌子)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相关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信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等工作;组织推动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办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相关标准,承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拟订疾病预防控制方面的政策;拟订全区重大疾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承担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有关工作;承担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地方病防治方面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区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有关工作。
(三)医政药政中医药管理科
拟订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承担卫生行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负责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建议;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提出全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和药物价格政策建议;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拟订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有关中医药标准;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和保健机构及其技术应用的管理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承担中医药政策调查研究工作;承担中医药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承担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中医药工作;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工作;指导中医医疗机构有关药事工作。
(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科
拟订全区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规划、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全区妇女、儿童多发病、常见病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和妇幼健康服务的综合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妇幼健康服务与生殖健康、社区卫生信息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工作。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拟订全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参与全区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以及局机关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全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与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全区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全区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二)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2.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责。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加强对医疗行业和市场的监督,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四)与区法制办公室的有关职责分工。
区法制办公室负责受理行政复议事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五、人员编制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区中医药管理局专职副局长1名。
六、其他事项
1.指导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2.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为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形式财政拨款,编制39名,配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股级),隶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管理。主要职责是:依法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消毒产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依法对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母婴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做好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参与重大活动的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负责受理卫生计生监督工作中的投诉、举报和法律咨询;负责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七、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