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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371311004452741X-02_Z/2017-12220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11-20
 公开日期  2017-11-20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罗政办发〔2017〕118号  有效性  有效中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罗政办发〔2017〕11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罗庄区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罗庄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85号)和《中共罗庄区委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罗庄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罗发〔2014〕23号),设立罗庄区商务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职责。

2、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划出的职责

1、将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划入区农业局,具体工作由区畜牧兽医局承担。

2、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拟订物流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的职责划入区商城管委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商务领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商务领域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统筹协调商务领域改革,研究商务运行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商贸服务业管理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拟订全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电子商务发展;负责提供电商技能培训、政策解读、信息收集发布、创业辅导等服务;引导物流快递业在乡镇和村居建立配送网点;推动本地龙头企业电商化转型,培育重点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和特色网货品牌,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承担区电子商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

(四)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和社区商业发展;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五)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

(六)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工作;联系全区供销、粮食、烟草及其他区直有关部门流通工作;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商贸流通、商品市场、商业网点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拟订市场总体发展规划及商业设施重点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协调商品市场建设和商品设施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八)负责全区会展业发展的宏观指导、编制全区会展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展览计划名录、研究拟订推进会展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以及对会展活动评价;负责培育我区品牌展会;拟订我区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的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指导监督在我区举办的各种商贸展会。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及配额;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拟订机电产品进出口和技术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机电产品进出口结构;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监督、协调全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相关工作,承担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指导管理全区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十)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一)负责推动我区贸易政策合规相关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涉及我区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对进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建立区内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省市商务部门组织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按规定承担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的相关工作;按规定负责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全区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全区吸引外商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按权限核准和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组织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作。

(十三)拟订全区“走出去”发展规划;研究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负责全区对外投资、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按规定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审核、管理我区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管理多双边及国外民间组织对我区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区赠款)。

(十四)负责发展我区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国外地方政府、友好城市间的经贸关系,建立联系机制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组织实施我区对台直接通商工作。

(十五)审批和管理外国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驻我区代表机构;承担境内外重大商务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办理外国商务人员来访邀请;负责审核、申报商务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工作;负责全区商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商务局设置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查、宣传、政务公开、信息化、安全保卫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全区商务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党群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商务发展和对外开放政策;统筹协调商务领域改革,研究商务运行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起草重要综合性文稿;组织综合性调研和重大专题调研;组织拟订全区商务领域规范性文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按规定承办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的相关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则、协议的咨询服务工作;牵头负责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区商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有关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内外贸各项业务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局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承担12312商务举报投诉工作;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承担设立直销企业审核上报的相关工作;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承担单用途预付卡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行使本部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

组织拟订促进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拟订总体和区域商贸流通发展规划,商品市场、商业网点、商业设施重点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商品市场建设和商业设施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二手车交易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商贸流通领域各类商务、协会工作。

拟订全区商贸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电子商务、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拟订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按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建议;指导社区商业发展。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按规定负责重要消费品(含肉类、食糖、小包装食品等)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的相关工作;负责重要生产资料流通和酒类流通管理;督促检查节日市场安排和商品供应工作;参与组织防汛、抢险、救灾等物资的储备供应工作;参与“菜篮子”工程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承担会展业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区会展业发展的行业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会展活动的调研论证、评估审核、协调管理以及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

组织实施出口商品品牌发展战略;按规定负责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粮食、棉花除外)进出口计划及配额及相关工作;协助市商务局做好进出口商品配额投标企业资格的初审工作;协助市商务局做好审核、上报部分进出口商品配额及进出口许可证工作;承办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指导监督交易会、洽谈会等对外贸易促进活动和对外贸易促进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区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政策;组织协调涉及我区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应诉及相关工作,建立区内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建立完善进出口公平贸易信息库;指导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协助市商务局组织开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建立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建立贸易救济援助制度,支持受损产业恢复发展;跟踪评估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区相关产业的影响。

拟订机电产品和高技术产品进出口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机电产品进出口结构;负责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维护机电产品进出口秩序;组织企业开拓机电产品国际市场;监督、协调全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相关工作,承担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指导管理全区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按规定承担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和最终用户管理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拟订全区“走出去”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组织实施境外各类资源开发、优势产能转移、跨国并购等境外投资合作工作;指导协调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有关工作;拟订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管理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审核上报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协助市商务局做好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备案工作;按规定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管理我区承办的国家对外援助项目,管理多双边及国外民间组织对我区提供的无偿援助和赠款项目(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区赠款)。

拟订全区吸引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发布全区对外合作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全区产业招商工作和境内外重大外商投资促进活动;指导全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推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合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审核办理外国商务人员来访邀;审核、申报商务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工作。

指导、管理全区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拟订全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区内企业相关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协调外商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全区利用外资情况的调度和统计工作;牵头拟订全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区服务贸易管理体系;承担服务贸易促进工作,推动新兴服务贸易出口,促进国际服务业向我区转移;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区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区商务局受市商务局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对植物油、食糖、羊毛等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市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对全区粮食(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关于拟订《全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区发展和改革局拟订《全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区商务局和区发展和改革局联合发布。

(三)关于药品流通管理。区商务局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发展的规划、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药品流通企业准入管理和药品流通监管,组织实施药品流通过程中涉及质量与安全的相关标准;配合区商务局执行国家制定的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四)关于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管理。区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管。

(五)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区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区级行政复议案件。区商务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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