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发〔2017〕116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罗庄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办字〔2014〕85号)和《中共罗庄区委罗庄区人民政府关于罗庄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罗发〔2014〕23号),设立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推进就业创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2、强化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监督保障等职能,进一步转变人才管理职能,大力简政放权,消除对用人主体的过度干预。
3、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定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组织拟订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规划、政策及标准;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负责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人才开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全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组织拟订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区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评价和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国家、省、市部署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拟订全区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服务工作。
(六)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省、市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办理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区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七)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指导监督企业制定职工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九)综合管理全区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出国(境)培训项目及人员的审批、审核、申报和来我区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和聘请外国专家规划;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来我区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转业军官培训工作;指导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四)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5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挂规划财务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档案、会务、机要、督办、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应急管理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受理、协调、督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咨询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计划;负责编报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援贷款等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区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等方面的政策,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贯彻执行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拟订全区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公务员培训项目;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事项,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依法办理区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的手续和区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负责协调转业军官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负责自主择业转业军官及企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3、就业促进与人员调配科(挂劳动关系科牌子)
拟订就业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贯彻执行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区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编制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贯彻执行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贯彻执行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区就业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拟订全区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参与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贯彻执行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区工作政策;拟订工作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贯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贯彻执行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落实;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贯彻执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
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贯彻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培训;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贯彻执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负责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及评审工作;负责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和推荐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管理有关工作;承办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遴选、申报工作;负责见习期满大中专毕业生(不含毕业研究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工作。
5、工资福利与退休干部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管理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审核离退休人员退休费和各种补贴,审核机关、事业单位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拟订全区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区级行政复议案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二)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1、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全区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下同)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含煤矿)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不含煤矿)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1、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区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1、负责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2、负责煤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3、负责依法管理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煤矿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煤矿企业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5、负责汇总、分析煤矿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煤矿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6、负责对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煤矿职业危害专项整治。
区总工会负责:依法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人员编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六、其他事项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机构规格股级,经费方式财政拨款,编制10名。主要职责是: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按权限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行政处罚相关职责;负责举报、投诉及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的受理、查处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