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发〔2017〕10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关于开展“救急难”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切实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急难问题,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工作综合试点的通知》(民发〔2015〕57号),《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全国“救急难”综合试点单位的通知》(民办函〔2015〕244号)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确定“救急难”试点单位的通知》(鲁民函〔2015〕183号)精神,结合全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在全区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主线,坚持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本工作方针,通过开展“救急难”试点工作,让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城乡居民得到及时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民生至上,务实高效”的执政理念,为深化改革,夯实社会建设的基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筑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是政府的基本职责,全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为依据,在全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框架内,以“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为目标,结合部门职能,创新机制,探索路径,积极开展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救助和帮扶。
(二)部门联动。要按照民政统筹、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坚持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与高效联动的有机结合,统筹使用救助资源,推动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相关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提升社会救助的综合效益。区民政部门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赋予的统筹社会救助工作职能,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社会参与。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引导、鼓励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爱心人士、社会工作者等参与“救急难”工作,多层次、多途径的开展对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
三、具体任务
(一)建立急难对象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依托村居(两委)、驻(社区)村干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发现其困难,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做到早发现、早申报、早核查、早救助。各街镇社会救助窗口要开通并公开社会救助热线,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有关人员报送困难情况渠道。
(二)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街镇要依托服务大厅,成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统一设置“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在村(社区)也设立社会救助工作服务站,统一制作工作流程图,明确专人负责,规范受请范围,规范办理时限,加强结果跟踪,打造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绿色通道,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区民政部门与区卫生、教育、住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慈善组织的信息共享,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加快“救急难”信息平台建设,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
(四)加强慈善衔接。要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全面掌握本地区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设立慈善项目情况,搭建政府部门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和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急难对象救助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在确保政府救助公平、公正实施的同时,充分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一案一策的特点,鼓励、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等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形成“救急难”合力。要动员、引导在本地具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驻地企业等设立“救急难”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救急难”活动。
(五)建立急难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急难救助的监督检查,确保“救急难”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实施。将“救急难”工作纳入政府重点督查督办事项,对因把关不严、审查不力,造成救助资源浪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确保“救急难”工作公开透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细化措施,加大投入,充实力量,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要充分发挥好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帮助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存在的问题,定期组织评估、督查,及时总结经验,确保“救急难”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资金保障。要加大各项社会救助资金投入,连年将各项社会救助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建立“救急难”救助资金长效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急难救助水平。加快建立疾病应急资金,积极开展疾病应急救助。鼓励公益慈善组织设立“救急难”专项资金,积极开展急难救助资金和物资募集活动,拓宽急难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多角度宣传开展急难救助的作用意义、范围标准和工作情况,引导群众理性看待急难救助工作,积极参与急难救助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民发〔2013〕161号)要求,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