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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432468-6-02_Z/2017-1027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服务经济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失效日期  2020-03-09
 文号  罗政办发〔2017〕95号  有效性  废止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服务经济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

罗政办发〔2017〕95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服务经济发展激励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罗庄区服务经济发展激励政策


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进程,提升“五大主导产业”集聚度,吸引更多好项目、大项目落户我区。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罗庄区服务经济发展激励政策。

一、适用范围

1、工业、商贸物流、现代农业、文化旅游、健康养老、金融、总部经济等区外投资项目。

2、项目须在罗庄区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安全等相关政策,符合罗庄区产业规划布局和相关要求。

二、产业激励政策

(一)实体产业项目激励政策

1、供地政策

(1)实体产业项目建设用地以国家法律规定的招、拍、挂和其他方式取得。

(2)进入罗庄区各个园区的工业项目,在保证土地成本的前提下,按土地评估价格不低于80%提供建设用地。

(3)物流园区用地执行工业和仓储用地标准,并适当保留部分工业综合用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实行差别化使用年期供地政策。

(4)投资建设现代农业种植、养殖基地,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转包、入股等形式流转土地。现代农业园区入驻企业建设生产管理用房和附属设施用地,要控制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指标范围内。对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种植、养殖业,修建棚圈、生产管理用房、晒坝、道路所需用地,可视同农业用地对待。对企业从事农产品经营、加工及市场建设用地,在审批上给予优先安排。

(5)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物流、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及工业综合用地政策。鼓励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划条件重新挂牌出让。

(6)文化、旅游产业及健康、养老等服务业项目用地视项目营利或非营利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区别情况分别以划拨、招拍挂或租赁方式取得用地。

2、工业项目用地激励政策

工业项目办理土地招拍挂手续时,由投资者缴纳土地价款。项目投产经营实现税收后,由区财政牵头,按年度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予以审核认定后(审核认定细则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组织实施),按以下政策给予奖励。

(1)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每亩180万元以上,实现年综合税收达到每亩1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四年内上缴罗庄区地方留成达到供地成本的,按供地成本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00万元以上,实现年综合税收达到每亩15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上缴罗庄区地方留成达到供地成本的,按项目供地成本的20%连续二年给予奖励。

(3)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每亩260万元以上,实现年综合税收每亩2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上缴罗庄区地方留成达到供地成本的,按供地成本的30%连续二年给予奖励。

(4)项目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0万元以上,实现年综合税收每亩3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一年半内上缴罗庄区地方留成达到供地成本的,按供地成本的50%连续二年给予奖励。

3、资产激励政策

区政府通过PPP模式主导建设新旧动能转换项目产业园,需兴建一定规模的标准化厂房,也可根据客商提供的设计图纸兴建。招商引资项目“拎包”入驻后,第一年免租金,第二年租金减半,第三年入驻项目方可根据情况购买或继续租赁。

4、金融激励政策

筹资1亿元设立产业发展基金,采取股权投资、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支持产业实体项目新建、并购重组、融资增信、过桥周转等。对产业重大项目,在符合国家信贷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区政府设立3亿元的融资担保基金,按照10倍比例放大给予信贷支持,解决企业信贷增信、抵押物不足和还贷风险等问题。商请金融机构对新旧动能转换产业项目全面实施“融资绿色通道”和“批量授信”,对有不动产抵押物的企业,给予最高限额的信贷支持;对抵押物不足的企业,金融机构按照企业生产设备投入价值的30%-50%给予信贷支持。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业务。

5、财政激励政策

(1)凡符合本政策第一款规定的区外投资项目,项目实现年综合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五年内由区财政按照企业上缴税收罗庄区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等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

(2)境外投资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严格兑现。

(3)外来投资者与区内法人或自然人合资兴办上述项目的,按项目股本结构和相同比例给予相应奖励。

(二)金融服务业类激励政策

1、对落户罗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本区内购买办公场所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购买补贴;对自建办公场所的,项目建成后,视其用途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费补贴;对于租赁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每年给予办公场所租赁费50%的补贴。对其缴纳税金,五年内,按其年度实现的罗庄区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五年后,按其超过之前最高年度实现罗庄区地方留成给予30%的奖励。

2、对落户罗庄的保险公司地区支公司,在前三年分别按其上缴税金实现罗庄区地方留成的50%、35%、30%给予奖励。三年以后,按照每年其上缴税收实现罗庄区地方留成比之前最高年度增长部分的30%给予奖励。

3、对落户罗庄的证券机构,在前三年分别按其上缴税金实现罗庄区地方留成的50%、35%、30%给予奖励。三年以后,按照每年其上缴税收实现罗庄区地方留成比之前最高年度增长部分的30%给予奖励。

(三)总部经济类激励政策

1、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从成立之日起给予扶持。第一年按当年实现罗庄区地方留成的80%给予奖励,第二至五年分别按当年实现罗庄区地方留成的60%、50%、40%、30%给予奖励。

2、对从区外转入我区的总部企业,从税务征管关系转入之日起五年内,该企业实现的罗庄区地方留成,比之前最高年份的增量部分,按增量的50%给予奖励。

3、对新设立的世界500强区域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企业(集团)总部,当年在我区购买或自建自用办公房,按购房价或建房核算成本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激励政策

投资新建实体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属于市非税收入优惠范围内的按市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执行,属于区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一律予以减免。对确定的市区重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四、引资中介人激励政策

引资中介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除享受市级相关奖励政策外,对引进区外资金年形成固定资产过10亿元的项目奖励引资中介人100万元,过5亿元的项目奖励50万元,过亿元的项目奖励10万元。

商贸流通、文化产业项目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5倍计算投资额;金融服务业按新增贷款额20%或实际上缴税收的10倍计算投资额;引资盘活并购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增加部分计算投资额。

五、重大项目激励政策

对投资数额较大,且对地方财源建设、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在享受省、市、区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多激励政策。

六、凡来我区投资者,同时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优惠政策。

七、激励政策相关要求

(1)以上激励政策一律以产业扶持资金的形式,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兑现。

(2)对实体投资项目符合用地激励政策和财政激励政策要求的,选择享受其中一项激励政策,不予重复奖励。

(3)区内企业新扩建项目,视同招商引资享受上述政策。

(4)以上各项奖励补助、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科技创新及周边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与提升。

(5)所有投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履行合同条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按期竣工投产。若企业经营不善,不能按期生产达产的,区政府将依法收回扶持企业的财政奖励资金及相关承诺。

八、该激励政策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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