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办发〔2017〕82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关于新型社区规划建设中合理规划布局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关于新型社区规划建设中合理规划布局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是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和新型社区建设的加快,部分宗教活动场所面临拆迁、重建和易地迁建等问题。对此,在新型社区规划建设中,根据信教群众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保护宗教团体的财产权益,对于维护宗教与社会和谐程度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家有关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现就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方针政策、认真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牢牢把握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合理规划布局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保护宗教团体的财产权益,宗教活动满足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有效抵御境外渗透,防止非法宗教活动侵蚀,确保宗教领域的团结、稳定与和谐,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依据
上级对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高度重视,对宗教活动场所拆迁安置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法规要求。2005年3月,《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重建、改建、扩建、拆除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三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山林、墓地、门票收入、国内外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各街镇和有关部门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要认真把握这些宗教法规政策,吃透精神,严格按要求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拆迁安置工作,切实将这些法规政策落实到城区和新型社区规划建设中。
三、尊重和保护信教群众宗教感情。要进一步加强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是广大的信教群众开展宗教生活、表达宗教信仰、寄托心灵慰藉的场所,在信教群众心目中具体有神圣地位。在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拆迁及改造问题上,一方面严格依法办事,与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充分协商,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配合政府依法行政,同时积极协调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宗教活动场所合理补偿;另一方面在新区的建设中要提前规划,合理布局宗教活动场所,满足信教群众基本宗教需求。同时,对宗教标识,宗教造像的规范,要注意把握政策尺度,防止因处置不当伤害群众宗教感情。
四、加强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今后凡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拆迁问题,负责拆迁工作的有关部门要事先通报区委统战、区宗教部门;统战、宗教部门要充分发挥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和主管部门作用,重大事项要报告党委、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讲明宗教方面政策要求,风俗习惯,可能存在的隐患及建设性意见建议,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同时报告上级统战、宗教部门,对形式发生发展作出预判;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杜绝强拆宗教活动场所事件的发生。
五、合理规划布局
按照既尊重历史、又面对现实,既考虑当前、又着眼未来,既坚持依法办事、又灵活协调的原则,把宗教活动场所规划建设作为完善城镇功能及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来对待,将其纳入整体建设规划中。
对在新型社区规划建设中,区分不同的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宗教活动场所。
一是需撤并的场所。对那些条件差、无相应房产手续、所在区域或周边宗教场所过于密集、信徒较少、自养能力弱的场所,在充分征询意见、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合理的予以撤并,将信教人员并入到较大规模的场所;
二是需就地改造的场所。对需要保留、规划又许可的场所进行就地改造,要逐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基本功能,提高接待能力;
三是需易地重建的场所。对那些需要拆迁的合法正规场所和虽非正规但确实需要复建的宗教场所,要本着实事求是、人走家搬、建大并小、适当超前、谁拆谁建的原则进行易地重建。
今后,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对一些历史悠久的宗教场所应给予重点保护,让历史文化得以传承。对于规划布点新的宗教活动场所时,不仅要统筹考虑宗教场所的建设与城镇建设规划相一致,还要注重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努力提升宗教文化的品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