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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371311004452741X-02_Z/2017-12220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11-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7-11-01  失效日期  2022-11-01
 文号  罗政办发〔2017〕107号  有效性  有效中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政办发〔2017〕10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临时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罗庄区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山东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临沂市社会救助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以及溺水、人身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临时救助具有生活保障、精神抚慰的功能,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分类施救,及时有效;

(二)属地管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三)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制度衔接,相互配合,整体推进;

(五)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分别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妇联、残联和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村(居)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第五条对当年度发生下列情况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

(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

(三)在本辖区内居住(取得居住证)、就业一年以上,符合居住地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的临时困难家庭;

(四)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遭遇大病、车祸、溺水、火灾、人身伤害、本科以下(含本科)教育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和各类救助帮扶后,依靠自身能力仍难以解决或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因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配合市社会救助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不配合主管机关调查,拒绝管理机关核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不能提供有效材料或有效原始材料的;

(二)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参与政府命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四)家庭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的;

(五)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却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六)除个人居住的住所外拥有多处私有房产和出租房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以及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标准与分类

第七条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

第八条临时救助标准为:

(一)对因家庭发生火灾等造成财产损失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给予3000元到6000元救助;

(二)对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4000元到10000元救助;罹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力支付医药费用的特殊困难家庭,最高给予10000元救助;

(三)对因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有人员伤亡,未得到有关赔偿或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给予4000元到10000元救助;

(四)对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一般生活困难家庭或个人,给予3000元以下救助。

对因特殊情况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将根据困难程度酌情提高救助标准。

第九条临时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实施临时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可以评估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条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一年内救助一次。情况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原则上应当相同。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九条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填写《罗庄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书面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低保证明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有关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凭证等;

(五)事故(灾害)等证明、有关赔付及商业保险报销凭证;

(六)子女就学证明及缴费单据;

(七)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八)其他应提供的证明和书面材料。

重病患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出示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有关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凭证等;属车祸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交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含县)以上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当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学校、单位(村、社区)有关证明。

以上证件材料应保证真实性,根据家庭情况有选择性提供。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在紧急状况解除后及时提供。

第十条及时救助。充分发挥村(居)“两委”成员、党员群众代表、村级民政助理员的作用,借助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信息收集广泛、及时的优势,建立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最大限度的掌握辖区内居民急难救助需求,确保困难群众受助及时。

第十一条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各街镇接到申请材料后,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并对所有申请家庭或个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入户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由街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接到审核意见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并由街镇将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在街道及申请人所在村居(社区)张榜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通过申请人所在街镇填写《不予批准临时救助通知书》(附件2)书面通知申请人。救助金额较小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街镇审核,但应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民政部门应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五章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资金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由同级政府负责筹集。区财政根据需要编制临时救助预算。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资金年度结余应当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部门应当保证临时救助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临时救助的制度建设、操作运行及资金的筹集、拨付、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确保临时救助规范运作,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停止救助,取消当年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资格,责令退回违法获取的救助资金,情节恶劣的,依照《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处违法获取的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威胁、侮辱、打骂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罗庄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日。《罗庄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罗政办发〔2015〕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罗庄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不予批准临时救助通知书


附件1

罗庄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2

                不予批准临时救助通知书


(姓名):

你递交的临时救助申请已收悉,经审核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理由如下:

XX街道办事处

XX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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