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发〔2016〕1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5日
罗庄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水利厅《山东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水土保持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农〔2010〕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区以上(含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区级以上各级财政下达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采取“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有效利用农村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切实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积极吸引社会资金,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小农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主要包括:
(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 m3/s)、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 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第六条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
第七条资金支付程序
项目单位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对项目实行招投标,中标单位(以下称施工单位)根据合同施工,工程完成70%后,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区财政、水务部门评审后,施工单位填报项目提款申请书、阶段验收单及合格的原始凭证报区水务局,经审核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评审报告支付资金。
第三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八条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示制,确保公开透明。区财政、水务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为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按照《山东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所有资金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
第十条区水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有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第十一条区财政、水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