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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18-00000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罗庄区政府投资项目(区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3-12
 公开日期  2018-06-04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文号  罗政发〔2018〕9号  有效性  有效中
罗庄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罗庄区政府投资项目(区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政发〔2018〕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罗庄区政府投资项目(区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庄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日


罗庄区政府投资项目(区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区级)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规定》、《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区级),是指区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

(一)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性融资(含政府统借统还的借款)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城市资产经营收入及其他政府收益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上级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政府公共安全、服务设施项目;

(二)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建设性质和范围,分城建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立项、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和城市建设工程推进办公室,负责初步审定政府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各相关部门派出人员参与城市建设工程推进办公室的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编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安排意见,负责立项和概算审批以及其他综合管理工作。

教体、住建、综合行政执法、水务、农业、卫计、交通、公路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科技、住建、安监、市场监管局、国土、环保、规划、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监督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和财务决算全过程评审,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拨付、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实行严格的论证、审批制度。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和部门职责,科学合理拟定政府投资项目。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应当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重大项目要报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审定。

每年的第四季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汇总城建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汇总其他项目,并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排序,提交区城市建设工程推进办公室初步审定后报区政府,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区级财力以及政府融资情况,本着“先急后缓、量入为出”的原则,对所报项目的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投资主体、建设主体等进行研究审议,确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条 对提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投资项目,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前期论证工作: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涉及)和投资概算;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

(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对城建项目和其他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安监、财政、审计等部门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分别对城建项目、其他项目的可行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概算等进行论证,投资概算还应由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进行投资评审,作为编制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依据;

(四)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且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项目,在评审和论证前,应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立项、规划、土地、环评、安评等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城建项目列入年度城建资金支出预算,其他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计划确定后,无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审计部门应根据区政府确定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资金支出计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中间因同时情况需要增加新的项目,或已列入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项目内容进而需要增加投资概算的,须重新组织评审、论证,经区城市建设工程推进办公室初步审定后提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四条 对通过论证、评审但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建立城建项目、其他项目储备库,滚动列入以后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做好与政府投资中长期规划的衔接。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招标控制价),并将相关资料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严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一般不得发生“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现象。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责任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负总责,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建设单位需先到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经批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招标)代理单位组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公开竞争,择优选定,监察、财政、审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部门向政府投资项目派驻财政监管员,做好相关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审计部门应当将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对其实施跟踪审计。财政、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项目评审,同时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变更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以内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财政部门评审认定;增加投资额在合同价10%及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查提出意见,重新报发展改革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增加投资额超过概算的,一律不予确认,资金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决算审计制度。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需将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核结果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决算和转增资产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政府决策,严格程序,加强管理”的原则,全方位、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和信用资金投入到项目建设中。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各项资金,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的支出和政府融资的还本付息。。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认真编制年度用款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提出资金申请,由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结合年度财政支出预算执行情况,拨付资金。

对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等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或承包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投资概算和资金预算,对建设过程中不按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追加建设投资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确认。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按时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和会计报表。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公示牌,对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察、发展改革、审计、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严肃查处不立项就开工、边建设边办手续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十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各相关部门要监督做好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安全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规定,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办理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土地、环评、节能、人防等手续的;

(二)干预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和政府采购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监理机构在对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政府采购、建设监理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三年内在我区不得从事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省及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省预算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按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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