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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3-000016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部门解读:临沂市罗庄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  2023-10-20
 公开日期  2023-10-20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部门解读:临沂市罗庄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一)现行配套费文件多、内容零散且已到期。我区现行的配套费文件有九个,分别是临政发〔2008〕32号、临政办发〔2010〕26、临政办发〔2011〕70号、临政字〔2011〕178号、临政办字〔2014〕144号、临政办字〔2018〕4号、临政办字〔2019〕74号、临政办字〔2021〕4号、临财税〔2021〕7号,分别涉及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征收范围、使用管理、优惠政策等方面,内容零散。其中,临政发〔2008〕32号文件实施至今已有14年,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国家、省清理规范税费优惠政策及审计有关要求,且该文件已到期,需要重新制定。

(二)省财政厅发文要求统一规范。省财政厅针对配套费有关政策问题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明确要求对现行征收的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行归并,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都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得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配套费组成部分和使用方向保持不变,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变更。目前,我市配套费由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管网和教育等专项配套费组成,亟需对现行配套费政策进行规范,制定出台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征收管理、收费减免、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18条。配套费合并为一个标准,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住宅小区内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不再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去年市人大修订《临沂市供热条例》,草案中删除了相关内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已通过,并提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一)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办法》对征收范围和征收主体进行了重新界定:区城镇镇区范围内的配套费,由区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

(二)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办法》将征收对象由“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办公楼(含综合楼)、商业经营用房等建设项目”,进一步明确为“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整合后,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工业企业建设厂房、仓库,城镇镇区征收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同类建设项目,按统一征收标准执行,不再区分是否配套集中供热、供气、供水。

(三)减免。《办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对现行的配套费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类和细化,并剔除了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不符合国务院要求、后期政策清理后也没执行的建设项目。减免项目主要是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中小学校舍、工业厂房等。

(四)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对专业经营单位申请使用配套费进行了规范。一是供热、供气、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于每年10月份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工程计划(规划)。住建部门据此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在规定时限内向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区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二是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住建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支撑资料,由住建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结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拨款程序,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及时拨付资金。三是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罗庄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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