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共十八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程序的制定、调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现做以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目录管理办法》(鲁司〔2022〕41号)有关规定,要求市、县级政府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及标准,并制定相关配套实施制度。为此,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出台了本《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八条。第一至三条明确依据、标准,第四至七条明确牵头单位、目录范围、工作要求及内容,第八至九条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申报流程,第十条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动态管理,第十二至十三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及民众意见的征集,第十四条至十六条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的职能职责及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要求各街镇及区直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申报、审核、公布及管理,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应当履行的程序等事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
二是制定目的。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加强对目录的管理,有利于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程序,降低决策不当风险。及时将目录向社会公众公布,有利于决策透明化、民主化,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三是执行要求。明确了目录管理相关单位职责、工作要求及报送程序。对应当报送而未报送、未及时报送、未履行相关程序,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