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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1-00000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罗庄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成文日期  2021-01-04
 公开日期  2021-01-04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文字解读:《罗庄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精神,为全面强化党建引领,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区管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制定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是很有必要的。

二、原则分类

(一)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发展阶段、经营管理状况等个性化特点,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分别设置考核指标和权重,分类定责考核。

(二)质量效益原则。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引导企业降本增效、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提升价值创造能力和经济活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三)可持续原则。强化对企业负责人着眼长远发展,兼顾当期效益的考核导向,引导企业突出创新驱动,加大科技投入,加快转型升级,放大国有资本功能,不断提升企业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四)激励约束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坚持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企业负责人的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

三、适用范围

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出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中,由区委、区政府审定,报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国资监管机构备案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四、主要内容

(一)考核内容及指标

1.根据企业在全区经济发展中的功能作用及自身业务特点,分类确定企业负责人考核内容。

2.对不同功能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及权重,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

3.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个性化指标、限制性指标和创新性指标。

4.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报酬率。

5.个性化指标是指根据企业类别及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针对企业功能定位、重点工作、承担政府专项任务等情况,设定5-10项可量化的考核指标,其中,商业二类企业重点体现企业功能定位和区政府交办重大专项任务等内容;公益类企业重点体现企业在成本降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做出的贡献等内容。

6.限制性指标包括国有资本安全、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稳定、数据造假、企业负责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受到国家省市及区国资中心通报批评、督查事项等。

7.奖励指标包括改革创新奖励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

8.对于承担重大改革改制、重大转型升级及承办重大交办事项等任务的,经企业申请,区国资监管机构可调整考核指标及考核权重。

9.建立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区国资监管机构将不同企业承担的特殊事项以及对考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列入考核特殊事项管理清单,促进考核公开、规范。

(二)考核目标及实施

1.任期考核以三年为考核周期;年度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区国资中心确定任期考核目标,并在此基础上分解落实年度目标。

2.企业报送考核目标应以考核期上一年的实际完成值为考核基准。原则上,考核目标不得低于考核基准值,年度间考核目标应体现与规划目标趋势一致、发展质量逐年改善的要求。

3.建立导向正确的计分机制,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实行加分,对未完成任务的实行减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各项基本指标中考核目标值和考核基准值的差异情况,设置基本指标调节系数,合理确定各项基本指标得分。

4.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按以下流程确定:

①提报考核目标建议值。

②核定考核目标值。

③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5.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年中将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报区国资监管机构。

6.6.考核期内,企业所处行业周期性波动较大,主要产品价格等发生较大变化的,由企业依据所处行业价格变动情况及有关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等提出申请,区国资监管机构酌情调整考核目标。

7.建立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重大产品和服务质量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报告。

(三)考核结果及奖惩

1.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以下流程确认:

①年度考核期结束后3个月内,企业依据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和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等,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自我评价打分,形成经营业绩分析报告报区国资监管机构。

②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和经营业绩专项报告,对企业自我评价打分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结果。

③区国资监管机构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区国资监管机构反映,由区国资监管机构予以复核。

2.企业考核目标确定后,考核期内新发生影响经营业绩的下列事项,区国资监管机构据实调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①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任务;

②经核准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③企业改革重组及会计政策调整事项;

④经区国资监管机构认定的结构调整等其他事项。

3.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依据考核得分确定。年度考核得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得分之和。

4.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评价结果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换算的考核评价系数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5.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6.实施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按月预发放制度。区国资监管机构依据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预评估情况,按对应绩效年薪的一定比例预发。年度考核结果确认后,对绩效年薪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7.企业发生下列情况的,区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扣分处理,并相应扣发或追索扣回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发现资产质量、效益状况等存在不实事项的,应在到任半年内向区国资监管机构提出,经审核确认后,相应调整考核目标值,并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扣减原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追究相应责任;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新任企业负责人应继续执行原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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