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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1/2021-00000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文字解读:《罗庄区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成文日期  2021-01-04
 公开日期  2021-01-04  发布机构  罗庄区政府办公室
文字解读:《罗庄区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发〔2016〕7号),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制定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是很有必要的。

二、原则

(一)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组织任命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实行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适用范围

区管企业中由区委和区国资中心任命管理的企业负责人。

四、主要内容

(一)薪酬结构和水平

1.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2.基本年薪是指区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区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是上年度区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年度区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区人社局核定。

3.绩效年薪是指与区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4.区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 2,由区国资中心根据区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5.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 1.5。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功能性质系数×行业系数×企业规模系数。

6.功能性质系数根据经区政府批准的企业类别确定,商业一类为1.2,商业二类为1.1,公益类为1.05。

7.行业系数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的前一年度区管企业所处主要行业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与全国国有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倍数确定,1.5倍(含1.5倍)以上的为1.1,1.5倍以下的为1。

8.企业规模系数根据上三年平均资产总额、平均净资产、平均营业总收入、平均利润总额和平均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确定。

9.区管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区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原则上不得增长。

10.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区管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 30%。区管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二)薪酬支付

1.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区国资中心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区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由区国资中心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核定前按上年标准考虑适当增幅予以支付。经核定后对前期支付金额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2.区管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由区国资中心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结合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组织兑现。

3.区管企业负责人当期绩效年薪年初可按照预计完成经营业绩目标能够所得绩效年薪的 70%进行预发。核定年度绩效年薪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4.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区管企业负责人3年一个任期,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后,任期激励收入按5:5的比例在下一任期前2个年度兑现。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区管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区管企业负责人。

5.区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严格考核,并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以及考核结果合理拉开副职负责人与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之间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差距,其他企业负责人正职按照主要负责人薪酬的0.8-0.9倍确定,企业负责人副职按照主要负责人的0.6-0.9倍确定。

6.区国资中心对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总额管理。按照其他企业负责人正职为主要负责人的 1倍、副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 0.8倍的薪酬倍数,以及企业负责人职数、任职时间等因素,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

7.主要负责人薪酬核定后,区管企业在 2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区国资中心。区国资中心核准后,由区管企业组织兑现。

8.区管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除纳入全国或省评比达标表彰奖励项目并由国家或省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之外,区管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不得依据其他奖励政策自行发放奖金,不得另行领取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任何形式的收入。

9.区管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10.区管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岗位但工资关系仍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原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11.区管企业负责人调整为非领导职务,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区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格考核,按照原任职级标准的60%-80%发放薪酬;不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按原任职级的基本年薪确定。

12.区管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13.区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4.区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区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三)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1.区管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

2.区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3.区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4.企业为区管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5.区管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省和市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管理。区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四)管理与监督

1.区管企业应将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2.区国资中心通过财务总监的日常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巡察、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等形式,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支付、福利待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上市公司的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公司的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由企业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区国资中心按年度将审核的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4.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或者虚构业绩多领取薪酬的,除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外,追溯调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追缴多支付的薪酬,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5.区管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超发薪酬、提前兑现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兼职取酬、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6.区国资中心在审核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庄区区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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