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气韵罗庄”建设总体部署,促进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临沂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临政办发〔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罗庄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一季度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街镇环境空气质量同比变化情况,各街镇获得或扣缴生态补偿的资金。
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街镇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核算数据采用临沂市环境保护局通报的各街镇环境空气质量数据。
街镇生态补偿考核实行季度考核,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算各街镇生态补偿资金额度并通报。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的,可获得生态补偿资金;季度考核空气质量恶化的,应扣缴生态补偿资金,区财政自通报之日起10日内,从街镇财政调度款中扣划。
罗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庄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