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临沂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补偿指导意见》,为拓宽我区征收补偿安置渠道,加大被征收房屋市场化安置力度,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结合罗庄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房票是指罗庄区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针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的住宅用房,在签订征收协议后,征收部门核发给被征人、由被征人在罗庄区行政区划内自行购买住房的兑付(记名)凭证。
第三条 适用范围及对象。罗庄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对经批准实行房票安置的项目且被征人自愿选择房票方式进行安置的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条 罗庄区区政府为房票安置主体,负责房票安置的政策解释和组织实施工作。区住建局牵头出资(征收项目实施)单位共同负责房票的出具发放、登记、转让、兑付和结算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建立房票使用的商品房房源库,并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票安置房销售行为监管和房源安全;区财政局、出资单位负责筹集房票安置所需资金和房票的兑付和结算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房票安置价格的审定和监管;区审计局负责房票安置资金的审计工作;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并与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房票实施的配合工作;属地镇街是房票安置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第二章 房票票面内容
第五条 房票制定核发。房票由区财政局和住建局统一制定核发,编号、加盖房票专用章生效。
第六条 房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征收补偿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被征收住房位置、房票金额(分A、B两部分)、有效期限等。
房票金额A部分由房屋评估价值(评估标准参照相应项目的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搬家补偿费、过渡安置补偿费、腾空奖励构成。
房票B部分为购房补贴,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房屋腾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在被征人应还建安置政策面积内的,给予的购房补贴,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补贴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或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与房屋评估价值之差,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 房票由区住建局或项目出资单位根据征收协议出具,一份协议出具一份房票,同一征收区域内的房票金额(含补贴和奖励)可以合并、分割,但每份协议内的剩余房票金额(含补贴和奖励)整合最多使用两次。房票的使用按照先A后B的原则,先使用房屋评估价款,再使用奖补资金,用完为止。房票在有效期内未完成或部分未完成交易的,B部分或剩余B部分废止。
第八条 房票自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有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持有人与开发企业完成交易并合同备案的,房屋征收协议终止;逾期未使用,将视同自行放弃房票补贴与奖励,被征人需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房票)向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申请以货币方式领取,领取货币金额为房票票面金额中的量化货币补偿金(不含房票安置补贴及奖励)。
第三章 房源库
第九条 用于安置的房源类型为罗庄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由区住建局组织房地产企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公开进行征集。参与市场化房票安置的房地产企业必须提供现房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参与的房地产企业须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相关楼盘资料,经区住建局审核后,在政府网站公示。准入后符合条件的房源价格信息在售楼处和征收机构公示,并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执行或调整价格。准入后参与房票交易的房源在政府约定的地点交易。
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商品住宅价格、购房优惠幅度、交付标准和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售楼现场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供被征人自行选择。对于在开发建设、项目销售、物业服务等阶段群众投诉较多、评价较低的开发项目不得纳入房票安置房源。
项目出资单位与开发企业房票结算另行协议。
第四章 房票使用与兑付
第十条 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房票由被征人持有,可用于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购房,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质押、套现。
(二)被征人直系血亲、配偶使用房票应与房票持有人本人共同办理,并持自身有效证件及与实际使用者关系证明材料。房票持有人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到房票出具单位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
(三)被征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被征人应及时到房票签发机关挂失作废,房票签发机关核实后,重新出具房票,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严禁伪造、变造房票及房票重复使用兑现等行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房票票面金额不计息。
(六)具体项目在实施房票安置时可制订房票使用细则。
第十一条 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被征人在房源库中选购房屋,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签订购房合同后,使用房票票面金额抵扣购房款。
购房所需资料:
1.房票;
2.房票安置补偿协议;
3.房票所有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其他资料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提供。
第十二条 房票结算
(一)在被征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房票、已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等申请房票金额结算。
(二)退房处理。已使用房票购房的原则上不予以办理退房;如确需退房,已领取的房票安置补贴等补贴、奖励必须足额退回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后,再予以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三条 结余变现。对使用房票购房的多余部分,房票使用人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房票复印件、已经生效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申请以货币形式领取,领取货币部分不得享受房票安置补贴。
第十四条 被征人使用房票购买的商品住宅,契税按照《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山东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政策办理。房票持有人之外其他人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不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所涉及费用属购房人承担的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持房票购买者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购房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政策制定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