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及省市区相关文件改革精神,为推进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特设立罗庄区供销合作联社合作发展基金(下称区社基金)。为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社基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合理、保障重点、统筹安排、强化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区社基金主要来源于区社本级社有资产收益。区社在本级社有资产使用单位直属公司、基层社的当年资产收益中计提20%纳入区社合作发展基金。
第四条区社本级社有资产依法转让处置所得,在妥善安置职工、缴毕有关税费、清偿有关债务后的余额,应纳入区社基金。上级社扶持资金、政府财政支持资金以及依法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金,依性质情况,也可纳入区社基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区社合作发展基金使用方式主要有无偿补助、免息借款、以奖代补以及区社班子会议决定的其它方式。
第六条区社合作发展基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基层组织体系、经营服务网点建设;
(二)配套用于全国总社、省社、市社或其它部门扶持我社系统的资金项目。
(三)抗险救灾及灾后重建补助。
(四)解决困难企业有关问题。
(五)区社班子会议决定支持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区社基金严禁用于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区社基金有关管理费用由区社委托收缴、管理和运营的单位负责。
第四章 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区社基金使用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区社根据每年的工作重点确定资金安排方向和使用意见,发布区社基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基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项目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申报材料、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申请单位依据区社基金申报指南,填报申请资料,逐级审核后上报区社。
第十条区社基金由区供销社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代表区社收缴、管理和运营,执行区社的决定,对基金安全和规范管理负责。
区社财审科草拟各资产使用单位年度上缴基金的额度,监督基金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按区社指示对基金开展审计。
区社合作指导科草拟基金项目的方向和重点,审核其必要性、可行性,跟踪项目的落实。
区社办公室草拟有关管理制度。
区社班子会议审定区社基金管理、使用、投资等决策事宜。
第十一条区社基金由区社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区社基金的收取、管理和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有关单位要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区社对区社基金从收缴到项目验收全过程、各环节进行监督。
社有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全额、按时上缴基金,严禁采取隐瞒资产、漏报收入等形式规避上缴义务,确保基金机制的正常运行。
区社委托的区社资产运营公司及时公开资金收缴、使用情况。
各基金使用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负责,随时接受区社有关部门的询问、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对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资金的单位,区社责令退回资金,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的基金项目申请资格;造成损失的,根据具体情况,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责任。
发挥监事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基金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区社基金使用实行验收制度。项目经营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并提出验收申请,由区社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建立区社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在基金使用单位对基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的基础上,区社财审科牵头组织对其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规范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社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