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供销社改革,加强对基层社的监管,不断增强为农服务功能,扩大服务领域,依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罗庄区供销社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现有的本区范围内集体企业性质的基层供销合作社。
坚持基层社法人主体地位、集体企业性质、资产所有权、人事劳动关系不变;坚持自负盈亏、自担债务、以收定支、财务收支两条线不变;坚持区社对基层社管理人员任免、考核、奖惩不变。
二、定岗定责
坚持基层社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倡交叉兼职、一人多岗,企业不得擅自增加管理人员。
基层社领导班子及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1、人事管理:负责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日常管理、社保费申报、职工退休手续办理、信访维稳、安全生产;2、资产管理:负责社有资产日常管理、巡查,确保安全完好;3、完成会计统计报表及区社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财务管理
1、以基层社为会计实体,实行独立核算。
2、经费收支必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各种原始凭证应符合有关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手续完备。
3、要定期检查分析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利润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发挥资金使用效率,每月向区社报告财务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统一固定资产管理
区社统一管理基层社固定资产的租赁、出让、处置和维修等事项。对外出租的房屋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台账。积极盘活闲置老旧固定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操作按《罗庄区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五、加强业务管理
1、鼓励发展创新。基层社要创新业务发展,可以在继续做好传统业务的基础上,拓展新型领域,可以吸收有实力的大农户、企业入股,加大开放办社力度,为农业产业生活服务提供动力。探索逐步在空白街镇设立基层供销社,推行现代企业制度,扩大供销社服务的覆盖面,提高供销社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扩大供销社服务领域。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鼓励基层社在农村开拓电子商务、农贸市场、土地托等新业务,加强经营网店布局,增强基层社服务功能,做大做强供销社的业务,把供销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规定有不一致的从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