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应急发〔2023〕14号
各街镇应急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对市场主体审慎宽容执法,建立纠错容错机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安全生产领域首次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是指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非主观故意初次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免除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仅对其进行宣传教育、指导整改等柔性执法。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首违不罚”的行为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五条“首违不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两个年度内初次违反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轻微;
(三)已主动或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四)属于《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所列事项(见附件1)。
第六条“首违不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综合考虑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设立清单事项,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以及行政执法实际适时予以调整。
对于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山东省行政处罚网上办案系统、行政处罚案卷材料等方式,以两年为统计周期,在同一领域和类别的条件下,确定当事人是否属于初次违法。
第八条对下列初次违法行为,不适用“首违不罚”:
(一)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
(三)两个年度内曾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伤残等级八级及以上工伤事故的;
(四)区应急管理局监管科室及属地街镇开展全要素安全检查、行业安全联盟检查等活动已经下发过某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文书,区应急管理局在两个年度内仍发现同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实施的违法行为;
(六)其他不适用于“首违不罚”的情况。
第九条认定违法后果是否轻微应当根据《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所列具体适用条件,并结合改正效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十条当场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改正均可认定为及时改正。
责令改正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第十一条调查“首违不罚”案件要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在立案核查阶段,执法人员应书面记录检查情况,同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并动态跟踪违法行为是否及时改正。案件调查终结和及时改正核查后,执法人员应在《首免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附件2)中载明适用“首违不罚”的事实和理由,报送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经领导审核审批后作出免予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首免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3),确保全过程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决定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
第十二条对于适用“首违不罚”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应通过建议、提醒、劝告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并要求签订《承诺书》(附件4)。
第十三条已适用“首违不罚”的当事人故意隐瞒非初次违法事实,且尚未超过处罚时效的,执法人员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首违不罚”案件办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立卷归档备查。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2.首免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
3.首免行政处罚决定书
4.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