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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20/2023-000003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罗庄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预告”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2-14
 公开日期  2023-02-16  发布机构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罗庄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预告”制度》的通知

罗应急发〔2023〕6号


各街镇应急办,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罗庄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预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14日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检查“预告”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结合罗庄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常规执法检查活动。

本制度不适用区应急管理局开展的暗访暗查、“四不两直”检查、举报投诉或媒体曝光事项核查、生产安全事故查处、上级交办事项查处、上级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等执法检查活动。

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执法检查“预告”,是指区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前,就检查时间、事项、方式、标准等先行告知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主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防控安全风险,加强隐患自查自纠,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由事后被动整改向事前自主提升转变。

第四条执法检查“预告”的生产经营单位,涵盖区应急管理局监管的“2+8”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

(一)重点监管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等);

(二)工业生产集中区(园区)生产经营单位;

(三)安全生产全要素评价差评、列入安全生产“黑榜”、员工对安全生产不满意等生产经营单位;

(四)重点监管及工业生产集中区(园区)之外的一般工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其他工贸单位)。按照以上范围建立单位名录库,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运行状况,实行动态更新和管理。

第五条执法检查“预告”的实施程序包括:

(一)召开执法检查预告会议,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

(二)公布被检查单位名单,发出执法检查预告书,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标准;

(三)到被检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四)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开展执法回访。

第六条执法检查“预告”会议。每季度末月中旬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召开执法检查预告会议,邀请街镇应急办负责人、相关园区负责人、大中小微类型企业负责人代表参加,邀请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区检察院、社会监督员和新闻媒体记者现场监督。会议按照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模式,现场将设备接入电子屏幕,在各方监督下,由社会监督员通过抽签软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单位,全过程拍照录像,确保抽取过程公正、透明。

第七条执法检查“预告”。被检查单位名单生成后,经各方核对确认后形成正式文件,通过罗庄区政府网站、“安全罗庄”微信公众号、企业微信工作群等渠道进行公布。由区应急管理局或属地街镇应急办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执法检查“预告”通知书》(附件1),并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表、安全生产制度文件的查询二维码(附件2),帮助被检查单位对照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八条执法检查监督备案。被检查单位名单应向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区作风办、区检察院、区人大、区政协和市应急执法支队报告备案。执法检查时,在微信小程序“小罗执法”上进行跟踪填报备案。

第九条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一般由执法组组长1名、执法人员2名、安全技术检查员2名组成。实行每5次执法检查邀请1次社会监督员参加模式,社会监督员从区应急管理局社会监督员名录库中选取,必要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区司法局、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条现场执法检查程序。执法检查包括启动会、检查、合议和反馈会。启动会要询问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收到预告通知、是否告知检查标准等内容;检查分为档案资料检查和作业现场检查;合议由检查组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形成反馈意见;反馈会要说明查出的隐患问题及整改要求,并充分听取生产经营单位的陈述和申辩,确认无异议后再下达相关执法文书。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执法检查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

第十一条执法检查处罚程序。对涉及处罚的隐患问题依法立案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期间,要严格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依法告知其提出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隐患整改复查和闭环。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后,执法人员要及时跟进复查,复查结果合格的,出具复查意见,依法予以闭环;复查结果不合格的,依法予以立案。

第十三条开展执法监督和回访。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向被检查单位发放廉政执法承诺书(附件3),邀请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填写对执法过程的评价、是否有其他要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执法回访,落实执法即普法、助企纾困送服务的要求,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执法检查信息公开。将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实时录入《山东省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将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守法自觉性。

第十五条执法检查“预告”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被检查单位名单未公开之前,任何人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

第十六条在执法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1.执法检查“预告”通知书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二维码 

       3.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廉政执法承诺书

附件【附件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二维码.docx
附件【附件3、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廉政执法承诺书.docx
附件【附件1、执法检查“预告”通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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