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局属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直达资金的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结合罗庄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临沂市罗庄区直达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罗庄区直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直达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直达资金在我区精准高效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2023年财政直达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2023〕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达资金范围以财政部和省市财政部门每年公布的具体目录为准。
第三条直达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切块、省级细化、快速直达”的总体原则,确保资金精准高效落地。
第二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四条区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切实加快资金分配下达,及时细化到具体单位、项目或收益对象。在接到中央和省市直达资金指标文件后当月内,及时完成资金分配及预算下达等工作,并在预算指标系统中及时录入指标,打上相关标识并及时入账,准确导入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五条区财政部门在下达直达资金预算指标时,项目信息中应有上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的有关项目名称、项目编码信息(上级项目编码必须一致,据此作为全过程监控的媒介),并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上级转移支付的直达资金标识由上级财政部门标注,下达预算指标时作为必备信息同步下达,不得任意修改上级标注的直达资金标识。
第六条区财政部门对区级对应配套安排的有关资金按规定分配下达、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对于资金来源既包括中央和省市直达资金又包含区级对应配套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按预算收入级次分别列示。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和省市财政部门直达资金范围,会同主管部门提前谋划,有针对性地加强直达资金项目库建设,着力提升项目初步数量和质量,确保直达资金下达后尽快安排使用;同时会同主管部门严格设置直达资金支持项目的条件和门槛,强化项目前期审核把关,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优先支持在建、续建项目,确保纳入直达资金支持项目既符合政策规定,又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充分发挥直达资金政策效益。
第三章资金拨付使用管理
第八条区财政部门应按照上级调拨的直达资金要求,做好直达资金拨付及对账工作。
第九条区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调拨的资金后,根据支出轻重缓急和项目实际进度统筹安排使用,保障直达资金相关支出需求,确保直达资金支付的库款保障。
第十条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把好直达资金支出关,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支出,按照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以拨代支、虚列支出、超进度拨款等方式人为拉高支出进度。
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切实保障社保、困难群众补助资金发放和工作人员工资补贴、补助类等支付,不得拖欠。增强过“紧日子”意识,压减一般性支出,取消低效无效支出。做好民生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经费需求等拨付资金。管好用好上年度结转资金,提高使用效益。
严禁将直达资金用于政府性楼堂馆所、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建设,或者违规用于发放工资。
第十一条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不改变现有拨付流程,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根据预算安排、支付主体等确定直达资金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不得违规将资金拨付至政府融资平台。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直达资金,不得拖延进度,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区财政部门要依托直达资金监控系统进一步优化完善直达资金台账,反映直达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提高操作准确性,确保相关数据同步一致、准确完整。要落实好区财政局内部以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定期对账机制,做到账目清晰、账实相符。通过预算一体化系统直接拨付的资金,应当同步将资金拨付情况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第十三条各主管部门应积极落实各自领域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
相关单位尽早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和招投标工作,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补贴发放周期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等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对相关单位项目推进缓慢的,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要求可收回资金,重新安排,避免资金沉淀。
第十四条区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直达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分析研判,针对性采取措施,全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区财政部门要把直达资金监管作为年度财政监督工作的重点任务,重点抓好直达资金预算指标、资金支付、惠企利民补贴发放情况的监管,并制定监管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直达资金常态化监管工作机制,注重发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主渠道作用,对重点单位、重点项目开展针对性监控,综合运用日常监管、重点监控等多种手段,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规范有效使用资金,并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区财政部门要以直达资金台账为基础,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为支撑,通过系统预警规则及时发现问题,促进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在收到直达资金监控系统预警提示信息后,原则上应在T+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区财政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核查,及时纠错纠偏,对疑点问题和线索进行有针对性的核查,一旦确认,视情况采取调整账目、退回资金、调减预算、追究责任等措施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区财政部门要强化部门内部直达资金监管工作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合理,既各尽其责,又相互支持,对审计和财政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会商,采取针对性措施,建立整改长效机制,避免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第五章工作机制保障
第二十条区财政部门应增强直达资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内部预算管理、国库管理、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信息管理等职能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协调,抓好落实,确保内部顺畅运行、工作取得实效。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部门保障地方数据平台数据传输通畅,通过配备适当的硬件、设置合理的数据发送周期等,确保直达资金数据导入工作的及时、便捷、准确。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部直达资金监控预警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工作管理需要,提出本地化的资金预警规则,提高资金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提升预警分析能力。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应配合其他主管部门推动相关惠企利民政策落地,做好财政支付系统与部门惠企政策落实的对接工作,实现直达资金高效、便捷支付。
第二十四条区财政部门应按预算管理一体化要求做好一体化系统与直达监控系统的数据同步工作,加快两个系统的的数据对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将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以及我区实际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