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审服字〔2023〕7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办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申请
自2017年《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实施以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与区农业农村部门密切配合,审管联动,认真履行职责,农药许可、服务、管理能力不断提高,保障了全区农药经营秩序的正常运行。目前,我区部分农药经营许可证5年有效期即将届满,将陆续进入延续换证期。
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或区农业农村局核发的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相关主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90日前,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或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209-210窗口提出延续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依法不予延续。
二、材料要求
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延续申请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农药经营许可证(原件);
(五)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情况综合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经营人员发生变化的,需附相关专业学历证书或五十六学时以上培训合格证明,变更后的经营人员还应提供聘任合同等相关材料;
2.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自申请之日起,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无房产证的需村居委员会出具产权证明);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4.有明显标识的农药销售专柜、单位管理制度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5.计算机及农药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等清单及照片;
6.追溯系统可查询近2年进货、销售台账记录或纸质台账。
(六)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三、审查要求
1.农药经营许可证延续办理采用一般程序办理的,对申请材料开展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2.批准延续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从原许可证到期日的次日起计算,延续后的许可证编号不变。
四、其他要求
各相关农药经营者应确保农药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延续审查工作,及时提交延续申请,区行政审批部门将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农药经营许可延续申请材料,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的审查程序,组织开展延续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予以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不予延续。
联系电话:0539-8267225。
附件:1. 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书.doc
2.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doc
临沂市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