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人社发〔2018〕 44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借用人员行为,防止人员借用工作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用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工作人员从原单位借用到其他单位执行指定工作的行为,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
第三条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用人员,因工作确需借用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实施区级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需成立临时性或专项工作机构,暂时无法解决人员编制的;
(二)在一段时间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
(三)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编制空缺且暂时无法补充工作人员,不能保证工作任务完成造成工作被动的;
有工作人员借用到其他单位的,本单位不得从其他单位借用工作人员;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借用人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借用工作人员需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并需按如下程序呈报审批备案手续。
(一)及时沟通。用人单位在综合分析本单位编制和人力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提出借用人员申请,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审阅后,及时向区委组织部干部科室沟通。沟通内容包括借用理由和依据、拟借用时间、借用人员来源等。
(二)物色人选。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会同借用单位多方物色人选。在征得被借用人员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后,由借用单位报区委组织部审批备案。报告内容包括借用理由、被借用人的基本情况、借用的起止时间等,并填写《借用人员审批备案登记表》。
(三)审批备案。借用人员审批备案由区委组织部、区编委办、区人社局三方会商决定,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借用单位和被借用人所在单位要以审批机关的通知为依据办理借用手续。
第五条 借用单位一般要有编制空缺,借用人员应为正式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按照有关考录规定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试用期内工作人员。遵从编制对等的原则,严格控制借用逆流工作人员,原则上事业编制人员不得借用到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岗位工作。
第六条 借用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借用期满,原则上不得延期,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借用时间的,应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第七条 借用期间,借用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保持不变,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相关供给保障工作。
第八条 借用单位负责借用人员在借用期内的日常管理。借用期满后,借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安排借用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同时要对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反馈借用人员所在单位,但不得干涉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使用。
第九条 借用期间,如遇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推荐考选工作人员或借用单位正式补充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借用人员。
第十条 本意见下发前未经批准借用人员或借用人员借用已期满的单位,应在意见下发后立即清退、妥善处理,确因工作原因需继续借用的,按照本规定补办借用手续。未经组织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借用工作人员。凡未经批准用人单位私自借用工作人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办理借用手续擅自离岗(职)的工作人员,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达到辞退或解聘条件的,予以辞退或解聘。
第十一条 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借用人员审批备案登记表
中共罗庄区委组织部 罗庄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4日